4月25日消息,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以下简称版署)在今日召开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媒体互动会上表示,新著作权法草案规定的避风港原则是否适用,主要的判定标准在于一项技术在应用中有没有加入主观因素。
近日,版署提出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引起了相关各方的激烈争议,其中就包括草案第六十九条涉及到的互联网服务“避风港原则”。有激烈的观点认为,这一条款对于网络盗版行为过于纵容,不利于版权作品的网络权益维护。
第六十九条规定如下: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著作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版署政策法规司司长王自强今日解释称,六十九条实际规定了三个条款:一是技术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二是通知与反通知,三是明知和应知应该承担的责任。
王自强指出,与欧美等地的避风港原则相比,《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更加严格。而这体现在对“单纯技术”的要求。如何判定是否单纯?他举例说不同的服务商应用同一技术手段,应呈现出一致的结果,其中不一样的那个就是加入的主观因素。
“只要加入了主观因素,就不适用于六十九条”,王自强表示。
王自强进一步表示,之所以不要求技术服务商承担审查责任,是因为目前缺乏合适的审查依据,使得这一要求缺乏实际的操作可行性。与此同时,他也强调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并非将因此肆无忌惮,而是需要承担应知、通知、删除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版署作为草案的起草者,不是任何一方利益主题的代言人,而是不同利益者的协调与平衡者,我们既要保护治理创造,也要鼓励知识传播”,王自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