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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业知识产权 应当受同样尊重

2009-6-2天空软件佚名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对易用软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用易软件集团子品牌——“易用”的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认定北京易用软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用软通”)对用易软件集团旗下子品牌的侵权事实存在,勒令向原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在《电脑商报》刊登声明)。

  作为当前软件行业比较常见的在商标、商号方面“搭便车”的知识产权侵权这一行为的终审判决,该判例可以说是一起具有典型的不正当竞争引发的典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为具有典型审判过程的软件行业知识产权维权案件。而北京一中院的本次判决也为软件业知识产权此类案件的审理积累了宝贵的审判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将对类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了明确警示,值得整个软件业深思。

  现象透视:扯虎皮焉能抗大旗?

  作为信息技术的两大基础之一,目前软件行业通过模仿商号或者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也是时有发生。笔者在网上稍加搜索,就不难发现如“清华同方”被上百个名称中含有“清华”或“同方”的企业包围;“联想”二字作为商号注册的企业也多达数十家。与操作系统及通用软件相比,企业管理软件虽然少了一些盗版的侵扰却也成为滋生商号和商标侵权的温床。而此次易用软通对用易软件集团旗下的子品牌——“易用”的知识产权侵权也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据了解,“易用”作为用易软件集团旗下的子品牌已经有多年的历史,并通过知识产权的申请取得了该品牌的唯一使用及拥有权。而截止2008年8月另一家软件公司易用软通在其网站及其产品、媒体传播报道时以“易用软件”、“北京易用软件”作为标注,此举严重侵犯了用易软件集团旗下“易用软件”的知识产权,遂导致了本次双方的一场官司纠纷。易用软通方面辩称“易用”为一日常常用词,该公司使用并不构成侵权。

  而在北京一中院长达13页的终审判决书中这样判决指出:尽管“易用”一词本身具有简单、便捷、易于使用之意,但是该词其含义本身与应用管理软件并无直接或必然的联系,也无法证明“易用”或“易用软件”已为相关领域所通用,作为同行业、同区域的企业,易用软通在网站、企业宣传中大量采用“易用软件”、“北京易用软件”、“北京易用软件公司”等行为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这即对类似于易用软通的侵权者们明确的警示:扯虎皮扛大旗是行不通的,这样的行为是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严重不尊重。

  焦点争议:权威法院岂能被“忽悠”?

  本案在二审判决中,北京一中院不仅认定了易用软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也洞悉了易用软通试图通过变更公司名来占据诉讼有力位置的典型企图,这亦为国内法院系统在审理此类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借鉴、树立了标杆。

  据了解,北京一中院主要负责对辖区法院裁判不服提出上诉和抗诉的二审案件进行审理,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多次审理知识产权类的行政案件及最高法院交办的重大影响的案件,并呈现出“规格比较高、难度比较大、类型比较新”的审理特点,在业内享有很高的声誉。而在此案件二审中有这样一个现象:即使在去年12月1日一审判决后,易用软通立即将公司的名称从原来的“北京易必信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易用软通科技有限公司”而主张其因公司名称带来“易用”字眼就可以使用‘易用软件’、‘北京易用软件’”。对此上诉请求,北京一中院并未予以支持,并在完全肯定了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这亦再次证明了北京一中院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方面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易用软件”方面的代理律师、在代理国内IT业代理诉讼极具盛名的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表示:“本案是对当前软件企业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典型判例。因为涉及到一审败诉方即使在企业名称核准改过后已带有被其侵占知识产权的‘易用’名词,但是上诉后仍然败诉。这说明,国内法院系统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方面,日趋成熟理性!”

  事件反思: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软件业的当务之急!

  虽然该案的判决已经尘埃落定,但最后要重点说的是国内软件企业对自身及他人的知识产权应受保护的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欠缺。

  当然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用易软件集团在品牌传播方面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据悉,用易软件集团也是软件业的老兵,其专注于软件与服务外包,致力为全球及国内企业级用户提供项目实施团队和解决方案。其拥有的子品牌——“易用”也算是出道多年,主要专注于中小企业管理软件、服务及解决方案的提供,以其命名的产品及解决方案在行业内也有较高的影响力,并受到中小企业用户的青睐。就是这样一家公司,这样一个有影响的产品品牌屡屡被侵权,就值得商榷了。设想如果早日加大品牌建设,加强对“易用软件”品牌的宣传,我想也不会有今日如此众多的被侵权官司之扰。好在“易用软件”正在加大力度对知识产权的维权与保护,才不至于品牌之战无休止。

  除了用易软件集团的品牌传播意识不够外,当然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是国内软件业企业的拿法律当儿戏,只想借力逐利。对此于国富律师表示“企业知识产权不容侵犯,国内软件企业不仅应当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建立在软件产品技术的开发上面,更要注重自身品牌的建设及保护上,而不应只是一味想借助侵犯或冒牌已有同行业者中的知名品牌获得利益。”他的上述评价应该说很值得软件行业反思。

  众所周知,软件行业本是高科技行业,自主创新才是正道。这种创新不止是技术研发,更应在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的创新保护方面。在软件业侵权案件日益白热化的今天,如何摆脱商号或商标模仿和抄袭的阴影,企业所要做的除了加大对本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之外,更应将自身的品牌塑造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才能在竞争激烈的行业软件领域独树一帜,不仅可增强自己的品牌影响力及用户的向心力,这样才不会处于被其他别有用心的同业者“冒名顶替”的尴尬状况。而当每个企业都注重自身知识产权保护,也学会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类似此案的“搭便车”侵权行为也将销声匿迹。而因为同业者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升级,国产软件业的明天也将衍生出更多熠熠生辉的自主品牌。

本文来源:天空软件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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