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如果用另外的话解释,一旦垄断者试图提高价格或降低质量的时候,消费者是否会转而替代非由垄断者提供的产品呢?如果说消费者在我刚才所谈到的垄断者提供的产品和其他替代产品之间进行了替换,那么我们就应该说这是一个垄断市场,否则则得出相反的结论。[12:03]
[David]:我们现在就转而看一下假定垄断者的测试,事实上基于价格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是假定垄断者测试的一个特殊情况,SSNIP测试考虑假定垄断者是否能够通过在较长时间内使得价格小幅但是显著的高于竞争价格而盈利,通常大家一般认为对于免费市场直接使用这种基于价格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是不合适的,我引用了2011年的一篇文章当中对于SSNIP测试的一个说法,当一个商品的价格为零的时候SSNIP测试的测试方法将变得不可行或不可用。[12:04]
[David]:欧盟也是这种观点,而且更进一步加深,其说法是认为如果在商品价格为零的时候使用SSNIP事实上会使SSNIP测试整个的基础已经动摇了。总结一下,是否存在需求替代的真实证据可能是界定市场的最佳证据,如果消费者没有因为价格或质量的变化替代两种产品,那么这两种产品就不在一个市场上。[12:04]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上诉人的专家证人发问。[12:07]
[上诉人]:上诉人的第一个问题针对我们的专家证人余妍,在被上诉人的专家报告当中有一个观点,认为从价格0上涨到0.1元,从1元上涨到1.1元的这种上涨行为在SSNIP测试当中思路有什么区别?[12:07]
[余妍]: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两种情况进行定义,从0上涨到0.1的时候通常叫做绝对价格的上升,从1到1.1元是百分比的上升。[12:08]
[余妍]:假定垄断者测试的思路的绝对要求一定是小幅度的价格上升,其通常的上限就是10%,这个测试的背后实际上就是要了解当一群消费者对一个产品的价格有小幅度变化的时候其价格敏感度有多高,其敏感度决定了这些消费者是否会转向其他的产品。[12:08]
[余妍]:如果仅仅考虑绝对价格增长,很多不存在替代产品关系的产品都有可能被纳入到相关产品市场当中,基于价格变化的一些事实证据显然是不适合适用于当前案例的。[12:08]
[上诉人]:第二个问题询问David,在谈到的假定垄断者测试的时候引用到了一段话,这个人是否是被上诉人GEG报告的主笔人?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基本原理如果适用于本案,那么应当如何适用?[12:09]
[David]:关于SSNIP,事实上我更愿意使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的说法。在本案当中我们要询问的问题是在即时通讯市场上作为一个假定垄断者继续提供这种服务是否会受益,如果我们要回答这个问题是要从质量的角度而不是价格的角度回答,作为即时通讯市场的垄断方是否可以通过降低即时通讯的质量来提高利润、获得利润。[12:09]
[David]:就假定垄断者测试是否可以继续应用我认为是可以的,但是我们仅仅能从质量的角度而不是价格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我们考虑的应该是当一旦质量下降的时候消费者是否会实实在在的选择替代产品。[12:09]
[审判长]: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专家证人是否有问题询问?[12:10]
[被上诉人]:针对David提出问题,请问在界定本案的相关市场时,是否需要运用到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的方法?[12:10]
[David]:关于需求替代和供应替代方面的证据能够帮助我们回答在一个特定市场上的垄断者,比如在即时通讯上的垄断者是否可以获得利益,我认为在供应替代方面我们必须要非常审慎,我们的重点是要看消费者是否有能力迅速在两种替代产品上转换,供应替代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能够和需求替代一样的有效,即消费者是能够迅速、有效、在短时间转换的前提下。[12:10]
[被上诉人]:第二个问题,我们注意到David对一审判决进行了经济学的分析报告,询问David,你认为广东高院在界定相关市场的时候是否使用了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的方法?[12:11]
[David]: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我认为没有证据显示供应替代可以像需求替代那样有效,尤其是在本案当中在界定相关市场方面我认为供应替代并不相关,如果说广东高院在事实上或在程序上得出了与此相反的结论,我的意见是我不同意。我怀疑广东高院可能在这两个替代方面都作出了自己的一些评论,而就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我认为我还是坚持我的上述观点。[12:11]
[第一被上诉人]:作为第一被上诉人有两个问题询问,首先询问David,看到其自己在二审期间提交的经济分析报告时间是9月27日,在该报告第12页第3段;“在即时通讯服务的案例中,这意味着一个面对全中国消费者的假定的即时通讯服务的垄断供应商,可以为盈利在竞争水平之上提高价格或降低质量,我相信这是十分可能的”,也就是说从这段描述当中很清晰的表述了在即时通讯领域,是可以通过提高价格或降低质量的方式来进行假定垄断者测试的,而为什么今天在法庭当中作出了不同的陈述?[12:12]
[David]:我认为我并没有做任何不一致的表述,你可以在这个市场上进行假定垄断者测试,我认为在目前已有的证据和实际证据当中用消费者的需求替代是最好的方式能够帮助我们来回答关于你如果用假定垄断者测试当中的一些问题,假定垄断者测试所询问的就是作为一个假定垄断者在一个既定市场上是否可以通过提高价格,我们还可以看降低质量的这点。在假定垄断者测试当中都是可以进行的,但是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说法,所以说我今天向法庭所陈述的所有的事实都与我在经济报告当中的陈述是一致的。[12:12]
[第一被上诉人]:提出下一个问题之前我对David的回答进行回应,其回答没有说明我的问题,在报告当中的即时通讯市场,David很明确的描述可以通过提高价格的方法进行假定垄断者测试,而对于我的问题其没有回应。[12:12]
[第一被上诉人]:第二个问题询问余妍,在余妍代表的RBB公司或David报告当中都多次提到在上诉人所指定的即时通讯软件服务市场,不能通过价格上涨的方式适用假定垄断者测试,而应当通过质量下降的方式适用假定垄断者测试,并以此进行了大量的论证,但是在两位的报告当中都没有告诉我们如何在质量下降的环节适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甚至你们的结论是不能适用,因此,如果说是数据不够充分,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已经将近两年的时间,作为上诉人的专家也掌握了大量数据资料,为什么在说明可以在质量下降环节进行假定垄断者测试而不予适用?[12:13]
[余妍]:假定垄断者测试对于经济学家来讲是一种分析思路,从理论上解释是在说明提价、利润,这个是理论上的陈述,在具体的应用当中只是帮助你在理论的角度清理思路,通常采取的方法是依据这样的思路判断与本案相关的经济问题,之后在相关市场事实基础上判断哪些证据和分析可以显示消费者的需求替代可能性,这种消费者需求替代的可能性从本质上讲就是假定垄断者测试下的经济学的问题要求,所以我们在报告当中有非常明确的区分,这是一种分析的思路,价格作为一个绝对的量化来计算,在这个市场当中是绝对不适合的,我们所说的是绝对价格增长,不可能确定百分比价格增长。[12:13]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