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毒软件厂商制造病毒,“自己研发病毒自己杀”,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个人道德情感上,都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
从法律上来讲,目前正规的杀毒软件厂商和核心技术人员,都在公安部和当地公安机关有备案,一旦发生此类事情,当事人面临的后果十分严重。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从个人情感上来讲,目前从事计算机反病毒行业的工程师,由于长年与病毒交锋,海量发作的计算机病毒,让他们付出了巨大的精力,常常为了破析一些重大病毒通宵工作,付出了健康的代价,从情感上来说,他们对于病毒作者深恶痛绝,对于病毒对个人和电脑数据造成的巨大危害有深刻的感受,自己绝不可能去制造病毒。
杀毒厂商自己造毒自己杀的言论已经流传很久,从杀毒软件行业诞生一直至今,这种传言就没有停息过。业内了解真相的人们大多一笑了之,只有少数人将这种谣言拿来作为商业竞争的武器,蒙骗不明真相的用户。试想,任何一家自己制造病毒自己杀的企业,国家可能会让他生存这么长时间,而且还去大力扶持吗?
我国的专业杀毒厂商,对于国家计算机反病毒和信息安全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历次重大计算机病毒发作,在第一线与病毒斗争的,都是专业杀毒厂商的身影,例如奥运会、国庆60周年等等国家级的重大活动和事件网络安保工作,江民科技等专业杀毒软件厂商都做出了巨大贡献,个别互联网厂商为了传播自己的客户端软件,为了抢占用户,不惜对整个杀毒软件行业造谣中伤,其用心十分险恶。
江民科技呼吁,国家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有必要出面澄清谣言,彻查事实真相。这种谣言对于杀毒软件行业的伤害十分巨大,传播谣言的人用心十分叵测,极有可能是一部分人或企业出于商业目的而操纵媒体进行恶意中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造谣者和幕后操纵者理应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避免此类无视法律的恶性竞争行为愈演愈烈。
本文来源:天空软件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