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时代,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如何预防互联上名誉侵权事件的发生,成了一个新的问题。对此,专家表示,虽然有《侵权责任法》作为救济手段,但互联网企业也应努力为网友提供更为健康的网络环境。
案例一:王海告天涯被驳
2009年8月,以专业打假闻名的王海在“天涯在线”虚拟社区发现一篇题为《爆料:打假第一人王海如此贪名图利!》的文章,该文使用了“地痞无赖”、“欺世盗名”等词语。王海看后非常生气,于同年8月14日向“天涯在线”网络公司投诉,“天涯在线”当日删除了该文。而早在2005年,同样是“天涯在线”还曾发表过一篇题为《王海敲诈各大品牌,这回轮到威露士》的文章。
鉴于这两起事件,2011年9月,王海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天涯在线”登报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和公证费等1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天涯在线”网络公司在上述两起事件发生后,及时删除了侵权信息,尽到了监管义务,不构成侵权。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海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范冰冰状告编剧
认为编剧毕成功发微博影射自己诬陷章子怡、黔讯网转载并评论,范冰冰遂将贵州易赛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及毕成功诉至法院,分别索赔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范冰冰诉称,今年5月29日,香港《苹果日报》头条大篇幅刊登了一篇未经证实的文章,称著名影星章子怡交往官员狂赚32亿元,甚至说章子怡目前“遭调查,禁出境”。次日凌晨,内地编剧、影评人毕成功发表微博称,对于章子怡的负面报道系范冰冰指使的“诬陷计划”。随后,黔讯网当日刊载了由记者张辉原创的文章《编剧曝章子怡被黑内幕主谋范冰冰已无戏可拍》之后,该微博和网站文章被广泛转发、转载。范冰冰认为,两被告的诽谤性言论导致其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故诉至法院。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专家观点
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表示,目前我国对于网络名誉权的法律保护是多层次的。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都有相应的规定,其中触犯刑律有可能构成诽谤或侮辱罪。
目前,网络侵害名誉权案的表现形式很多。关于在网络上侵害名誉权,《侵权责任法》作了两个部分的规定。首先,凡是个人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个责任,谁是侵权行为的行为人,谁就应当自己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他人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在得到被侵权人通知之后,已经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例如及时删除了侵权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在接到通知后没有及时删除,或者明知他人在自己的网站上实施侵权行为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就要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网站也有义务和责任通过技术手段、完善上网用户信息发布流程等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事后监管等措施,从而提供更加文明、健康的网络互动平台,为进一步净化网络空间作出积极努力。”杨教授说。
本文来源:博客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