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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的强制连锁之痛

2008-5-23文化发展论坛佚名

  作为一种现代经营模式,连锁经营的确创造了令人瞩目的佳绩。尤其在零售企业中能够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销售、规模经营、品牌服务,充分显示了连锁模式的优势效应。从现代市场发育来看,连锁虽然是一种好的经营模式,但也并不是唯一的好的模式,也并不是所有的行业“一连就灵”。它在零售业的成功,也并不意味着适合在所有产业中获得同样的成功。
           
  网吧作为一种现代经济形态,是否适合采用连锁形式来规范其经营行为、创造最佳业绩,只能靠市场的检验和选择。任何靠政府强制推行的作法不仅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还会适得其反。最近不断有媒体问我:为什么近年来强制推行的连锁网吧政策并未使网吧连锁企业壮大?网吧市场也未能出现“网吧一连锁,市场就红火”的盛景呢?
           
  其实,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问题的简单就在于连锁是为市场服务,还是用市场来为连锁服务。也就是连锁形式来为网吧的经营服务,还是让网吧来为这种连锁形式服务。本来,当初连锁模式在零售业的兴起完全是一种市场性选择,是一种不断试错之后保留下来的成功经验,并不是某一个人或精英集团的预先发明。而今天,我们在网吧业借用这种模式并非出于市场的模式更新冲动,而是作为一种管理部门的“理性的自负”。以政府部门来主导一种经营模式的实验,可能是成功的,大多可能是失败的。成功可算作政绩,失败将由市场来承担代价,也就是让企业来为政府的决策失误买单。纵观近年来推行的网吧连锁政策的确是不成功的,业界的怨声很大,而决策者依然“自负”。不仅未从决策中反思、检讨,还把失败归于网吧市场的“未完全连锁化”。也幸亏市场没有“完全连锁化”,政策遭遇了市场的顽强抵制,否则,整个市场将会因为一种模式的强制推行而陷入更大的灾难。
    从基本的经济学规律来看,网吧连锁模式的推行是违背市场内在要求的。我们知道网吧是网吧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典型的经济人,它的活动目的主要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根据资本趋利的基本特点,网吧的赢利路径会主动规避成本风险,尽力寻找最快捷的资金回收渠道。也就是在市场化状态的每一刻它都在尝试各种降低成本、扩大收益的可能,像江河之中的水,每时每刻都在选择最佳的流动路径。有时候市场的选择可能是错误的,但它有着极强的自我校正功能和错误警觉,尤其对于一种错误的路径有着天然的敏感。强制连锁的根源不是市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而是作为一种市场监管思路的设计。不管这种“设计”有多么好的愿望和高尚的动机,都无法代替在市场中的失败。在目前的强制连锁中,“连锁总部”扩展连锁网吧并不是由于自身的成长要求,不是自身经营、管理、利润、品牌壮大之后的滚动发展。而是靠政府颁发的一纸“连锁证照”来套取网吧的加盟费(证照费)。这些靠强制而加入的“连锁”网吧,只是由于“加盟”而获得了市场准入资格,并未能从“连锁总部”得到任何有效的品牌、服务、技术和经营秘诀。由于政策的强制,一些强大的资本冲动被挡在“政策”之外,人为扭曲了要素的流动。不但使“连锁网吧”总店成为靠政府保护起来的不劳而获的“皮包公司”,还扼杀了市场的新鲜活力。
           
  从立法者的愿望来看,对网吧进行强制连锁是为了用这种连锁形式克服网吧的负面问题,就是让“连锁总部”承担监管责任。网吧从诞生之日起,的确一直让一些社会阶层头疼。不管从哪个角度讲,网吧的确是存在问题的,这种问题也正如其它行业的问题一样,只是网吧带来的是新问题格外引人注目罢了。本来解决市场存在的问题是政府的责任,因为政府的基本职能是维护市场秩序。如果把解决市场问题的法宝押在“连锁网吧总部”身上不仅是在逃避监管责任,而且还是十分危险的。一方面,“连锁总部”并不具有市场监管的职能和能力,它的监管最多是一种企业的内部行为,并不能代替政府权力。另一方面,“连锁网吧”也是经济人,它的行为是向利的。亚当·斯密告诉我们的经济人假定是让我们承认和警惕这种经济人的自私性质,而并不是提倡这种自私。所以,如果我们忽略了这种自私,或者说让这种自私进行滥用,市场的秩序肯定是混乱的。正是由于我们忽略了“连锁总部”的这种“自私的滥用”,把市场监管的权力寄托在它的身上最非常错误的。现在的结果是,一方面“连锁公司”埋怨政府未能彻底卡住单体网吧的市场准入,影响了自己的加盟费收益。另一方面出现的结果是“连锁公司”根本不会去履行自己的内部监管职责。它不会承担每个加盟网吧的违法成本,也就是经营之中加盟网吧的违法无法触及自身的利益。从对“XX未来”等所谓连锁网吧的考察来看,“连锁总部”收取加盟费后出让给加盟者的仅是一纸牌照。从“发放”牌照之日起,加盟者与“总部”之间基本上已不存在什么隶属关系,更不会有什么责任共担。看来,政府想把行业监管的任务寄托在几个垄断寡头的身上只是一厢情愿,最后既伤害资本的活力,又搅乱了市场秩序。

  另外,强制性连锁的推行还是政府部门的违法行为。在各种法律、法规中资本都是平等的,决没有只允许连锁准入的先提条件。如果为了推行这种经营模式最多只能进行倡导,或设立一种激励机制,激励机制的设立也只能以规范、文明和业绩为标准。切不可利用“政策”否定、扭曲法律,更不能成为寡头企业谋取不义之利的帮凶。现在的结果是,我们强令禁止单体网吧的市场准入,意味着如果准入市场,就必须把资本嫁给“连锁公司”。显然,这种“政策”是违法的,政府部门首先违法,又怎能怪罪市场之错。市场的错误根源并不是市场本身的完全错误,这里有着更多人为的制造因素。所以,在起点上,政府首先没有守信,没有按照《条例》出牌。裁判不遵守规则,又怎能去指责奔跑者犯规呢?遗憾的是我们的裁判至今仍未能检讨自己的犯规。
           
  从政府行为来看,强制网吧连锁的推行是一种政绩工程或形象工程。政府只考虑了责任的转移,而未能考虑市场效益。只考虑了政策的颁布,而未能检讨政策在实施中的实际效果。这种政绩工程的推行是在干预市场的微观活动,是限制市场在要素流动和资源配置中的自由。我们知道市场经济的基本自由是企业对于微观活动的选择自由,也就是选择自己的经营方式、经营内容、经营特点是企业的基本权利。只有在计划经济体制时代这种权力才被彻底剥夺,市场经济的选择是在回归这些权利,重新释放市场的活力。按照政府的职权划定,公共事务领域才是政府行使职权的介入点,应严格限定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尽管如此,政府即使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管理,其行为方式仍然可能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因为政府在公共领域行使的每一种职权都必须有相应的程序进行监督,和配备补救措施。每一项法律、法规的实施又必须进行广泛的论证,并广泛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如果不是这样,政府则很容易出现职权越位现象,超越自己的权力边界,又产生坏的结果,最后还不对结果负责。所以,对于市场微观经营活动的干预已经无法苟同其行为动机,任何良好的愿望都不能成为致命的结果的理由。关键是什么时候我们才能真正收回那只看得见的手。
           
  从政府行为的思路和理念来讲,网吧连锁的强制推行还有一种计划思维的浓厚痕迹,是一种保姆式意识。现代政府的公共管理理念虽然是服务型政府,但更应该是责任政府和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服务的提供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愿意接受的前提下才具有合法性,否则将是越权或违法。在现代社会的转型期,政府行为很容易在服务的名义下扩大自己的权力边界,或进行新的寻租形式。因此,保姆意识更是服务型政府的误区,因为服务的滥用,照样也是权力的滥用,而没有法律约束的政府“服务”很难说不去侵害公民利益。拿网吧连锁的强制推行的理由来讲,一方面是为了提升整个业态水平,改变形象。一方面是为了让网吧提高应急风险,降低运营成本。实际上,在实践中考察,网吧的连锁形式有着更多的法律风险,涉及到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税收法、担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些成文法给连锁网吧提供的并不是保姆式的保护和支持,反而都高悬了一把达摩克利朵斯之剑。因此,强制网吧连锁的结果是不仅仅交纳了巨额加盟费(证照费),从开始就已经增加了准入成本。更为严重的是让强制连锁起来的网吧处在了只有法律制裁,没有法律保护的尴尬地位。可见,保姆式政府不仅不是政府职能的转变,还是法制政府的倒退,它的前提是把政府的理性神圣化、完善化。不管是多高层阶的政府,它也都是由人组成的,组成之中的每一个人并不见得比网吧的从业者更懂得网吧。对于服务的提供,网吧是否购买,或者是否领情,完全是网吧的自由,和选择的权利。如果强制推行,便是坏的政府和坏的政策的出现。从市场角度看,政府提供的服务必须是合格的产品,作为企业有权购买,也有权拒绝。如果是劣质产品,给使用者造成了损失和伤害,产品的提供者就有赔偿的责任。遗憾的是我们习惯了“无限服务”、有限责任,而未能习惯对于市场的真正责任和敬畏。

  实质上讲,网吧的连锁经营是连锁总公司与加盟店之间的合同契约关系,或是与直营店之间的隶属关系,属于企业内部之间的运行方式。也就是企业的内部行为,本来与政府的职能不相关联。可是我们为什么总是热衷于企业的内部事务、热衷于微观的经济活动,而放弃了真正应该履行的职责。一方面是计划思维强大的惯性,虽然把市场经济挂在口头上,但并未能装在心上,更未能自觉地落实在行动中。另一方面,我们的文化市场管理者只强调了文化市场的特殊理由,而未能懂得文化市场的主体首先是市场,然后才是文化,未能懂得市场在运行中的经济规律。如果用经济的手段发展文化,可能要出现许多悖论,反过来,如果用发展文化的方法来管理经济照样也会闹出更多的荒唐。我们几年来为什么强制推行的网吧连锁而没有出现相应的效果呢,我想最低是犯了如萨谬尔森所说的“后此谬误”。就是说我们在经济学中想象的“因”不一定出现想象的“果”,明显的是网吧的市场性问题与是否连锁无关。说到底,文化市场,既有文化色彩,更主要是在销售文化产品、销售文化服务,在市场化选择中与其它类商品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所以本不该把它特殊化。如果一味把文化市场的经济活动上升到某种高度来进行各种方式的强制“服务”,不但是对市场的扭曲,同样还是对文化的羞辱。网吧连锁的强制之痛,已经为我们提供了足够的教训,我们还要在“理性的自负”中走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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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文化发展论坛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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