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瑞星败诉后,瑞星不服判决,向天津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高院认同瑞星的上诉理由,因此将案件发回天津中院重审。
瑞星表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发回重审的理由包括: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等
据了解,发回重审后,2009年6月2日,天津中院对案件重新作出判决,依然判定瑞星向卡巴斯基公开道歉,并赔偿卡巴斯基经济损失451000元。瑞星表示,其依然对该判决存在异议,并已提交上诉。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当中。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前,我公司不方便对此结果做出任何回应。”瑞星方面表示。
本文来源:新浪科技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