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福州市民姚某到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广安支行办理人民币活期储蓄业务,存入人民币4.9万元,建行广安支行向姚某出具了通存通兑的活期储蓄存折和龙卡储蓄卡各一张,此后姚某多次使用该存折和储蓄卡。到2006年6月11日为止,原告账户存款余额为6.7万元。
当年6月底,姚某发现账户存款金额仅剩400元,他到建行广安支行查询后发现,其存款于6月12日在建行福州市连江支行及其凤城分理处被他人取走。
姚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是使用“木马”程序入侵互联网的网站服务器,窃取了包括姚某在内的一些网上银行客户的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及密码,并利用这些信息伪造了受害者身份证和一张磁条已被损坏的龙卡储蓄卡,并持假的身份证和龙卡储蓄卡到建行连江支行支取姚某的存款。
针对已损坏的龙卡储蓄卡,建行连江支行的工作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填写了请求换卡的“特殊业务申请书”后,为其换了一张真卡。犯罪嫌疑人持卡支取了姚某活期储蓄账户上的存款6.7万元。现部分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归案。
姚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存款被冒领的损失。
福州市中级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领用合约》及《用卡须知》等规定,银行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以及及时兑付存款的义务。
法院指出,建行广安支行未尽相关义务,造成姚某储蓄存款被他人冒取的后果,应当根据储蓄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法院判决:建行广安支行向姚某偿付人民币6.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本文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