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日前审议通过邮政法修订草案。表决前,草案作了修改,其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不少网友觉得诧异:不得私拆他人邮件是常识,难道以前法律没有规定?其实,这是一种误读,现行邮政法不乏相关规定,强调“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 情节严重的追究刑责”。在我看来,真正值得探究的问题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中的“邮件”,具体包含哪些内容?现在人们经常使用的电子邮件是否也在“邮件”之内?
依照《邮政法实施细则》,邮件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或“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而电子邮件并非这样一种“物品”,也即不能算“邮件”。
这意味着,上述规定实际上并不适用于电子邮件,这令人遗憾。目前我国互联网用户平均每天收发的电子邮件超过1亿封,收发电子邮件成为国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在信息传递日益电子化的当下,如果电子邮件的邮件属性不能在邮政法修订草案中清晰体现,公民通信自由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势必有难以落实甚至被架空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