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侵入系统盗取“靓号”
2005年,贺某的父亲经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一代办点,贺某利用掌握的计算机知识经常帮助父亲的代办点及其他代办点维护计算机。在此期间,贺某接触到长沙移动分公司的局域网,遂利用网络侵入程序进入局域网系统,并非法进入长沙移动分公司业务管理BOSS系统,发现该公司电脑数据库内存有特殊移动电话号码(即俗称的“靓号”)的资料。此后,贺某通过QQ聊天等方式对外兜售所获“靓号”。
经查,自2006年5月至2007年7月,贺某利用为长沙移动分公司数个代办点维护计算机的机会非法进入移动公司业务管理BOSS系统,将用户名为“长沙移动通信分公司”的34个移动电话号码非法修改为买受人姓名,将其中的32个移动电话号码出售,共计非法获利23.23万元,另外两个留下自用。另外,贺某盗取出售的号码及其亲友使用的号码中含有移动公司系统赠送的话费,至案发时止,共计被使用36453.74元。
一审:被告人被判11年
贺某还利用维护计算机的机会,非法进入长沙移动分公司业务管理BOSS系统,通过修改SIM卡数据,为其亲属朋友等人的手机号码提供短信优惠、减免月租、IP电话折扣、免除来话费等,造成长沙移动分公司话费资费损失共计13757.94元。
案发后,贺某亲属通过公安机关代贺某退缴赃款16万元。
一审法院以贺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贺某违法所得23.23万元(含贺某亲属向公安机关退缴的16万元)。
一审宣判后,贺某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日,该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宣判。
终审:号码本身不属财物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贺某非法入侵长沙移动分公司的BOSS系统,窃取该公司的特定电话号码,已实际使用话费资费36453.74元,另外,还通过采取非法修改数据为他人手机提供优惠、免除话费等手段,窃取该公司话费资费13757.94元,盗窃财物数额共计50211.68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经查,移动电话号码是电子代码,号码本身不属于刑法上的财物范畴,贺某盗取号码变卖所得不能认定为其盗窃犯罪的数额,其所盗取的是长沙移动分公司的话费资费,因此应该按案发时长沙移动分公司的实际资费损失认定其盗窃犯罪的数额。案发后,贺某积极为长沙移动分公司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详尽的书面分析,编写解决方案,其构思、设计已被该公司采纳并全面有效地应用,效果明显,可以认定贺某行为属于“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而构成立功。
法院因此作出二审判决:贺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贺某违法所得23.23万元。
本文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