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宜昌这边某网吧的经营者,由于原经营地房东要收回房屋自用,所以我们只有搬迁地址经营。 网吧法人由于搬迁到成都生活,欲将法人变更另一合资人,我们于2015年9月12日向这边的文化局行政审批股依法递交了法人变更,地址变更申请书,并提交了现地址的地理位置测绘合格报告和文化局要求提供的一切资料,并按照区文化局的要求于9月14日在当地日报上进行了公示。
区文化局在9月19日给我们做了不予通过行政审批(受理)的回复,在回复中只说不同意搬迁,没有说明是否同意法人变更,而且并未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章第11条给予书面详细说明理由!
由于我们搬迁地址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所以在地理位置测绘合格报告出来后我们在新址投入了近70万门面转让费和房租,在此,我有以下几个问题想咨询大家:
1、在现行法律规定下,是否可以进行法人变更?
2、我们网吧许可证属于原有的合法经营且存在的合法证件,属于区域总量控制之内,现在的地址符合国家法规规定,也出具了地理位置测绘合格报告,为什么不予变更?
3、2015年年初有一家新开的网咖也迁入我们现经营地,它距该街道最近的小学的空间直线距离根本就不够200米都能通过审批,我们的地址距周边学校完全达到200米以上,其它条件也符合国家规定,为什么不予同意审批?
4、如果我们条件符合,区文化局都不同意我们变更地址,那么,这家新开的网吧不符合国家规定而能通过审批,当中是否存在什么交易 ?是否有公职人员渎职?上级领导是否应该查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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