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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内吸烟被拘冤不冤

2010-7-30武汉晨报(武汉)佚名

王攀(媒体人):应当说,枣强县这一做法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这个民意基础来自于长期以来,人们对禁烟、控烟效果不力的严重不满,对相关法律缺位控烟、禁烟的严重不满。跟枣强一样,在重庆、江苏等地,也都有公共场所吸烟拘留的先例。从媒体公开报道看,法律依据基本一致:《消防法》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问题是,网吧算不算“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目前,枣强的执法应当说是法律执行者的自我理解,至于这个理解有没偏差,合不合适,尽管有民意支持,但也不能因此给予全部肯定。所以,立法机关应就这一内容进行定义和解释,避免在具体法律执行过程中各行其是,也有利于法律在禁烟控烟过程中具有充足的底气。

黄云香(职员):网吧吸烟被拘,我赞成“乱世用重典”,通过严格执法以震慑违法者,以限制极少数人的自由换取大多数人的平安,这种执法最终会得到公众支持。只要执法有据,就应严格、持久地推进。网吧等娱乐场所是吸烟“重灾区”,如果不采取严厉措施,难以确保一个良好的环境。国家早就出台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但事实是,很多烟民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照样在公共场所吞云吐雾,其他人被动吸烟忍气吞声。究其原因,虽有明确法规,相关部门却没有过硬的执行。枣强县此举,打掉的是少数烟民的不文明习惯,维护的却是更多被动吸烟者的权利和健康,因此应得到更多鼓励和肯定。寄望于相关执法部门,改变突击检查的执法方式,使执法常态化,如此一来“网吧吸烟被拘”才能具备可行性,也才有望成为制度常态。

雷志华(市民):网吧似乎从其诞生的第一天起,就背负着某种“原罪”色彩。虽然“出身成分”不好,但这并不意味着网吧要天生承担更多道德责任。拿网吧吸烟者“开刀”,确实给人一种“捏软柿子”的感觉。按最新修订的《消防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枣强县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出了最为严厉的罚单。不过相比加油站、繁华商场等地方而言,究竟该拘留谁结果不言而喻。当然,我并不是说网吧就不该整顿,而是希望执法过程中多一份理性。市场主体是平等的,职能部门不应厚此薄彼,更不要在带有偏见的潜意识下“选择性执法”。

王军荣(教师):有法可依是一回事,有法必依是另一回事。网吧吸烟被拘,如果能坚持下去,成为一种常态,想必在网吧吸烟的人会越来越少。如果在其他公共场所吸烟被拘的概率很高,想必吸烟者同样会越来越少。问题是,网吧吸烟被拘究竟是心血来潮的运动式执法,还是一种执法常态?网吧吸烟本不属于“情节严重”,却被执法者因某种“宏大主题”变成了“情节严重”,实施了最严厉的惩罚。但这种“最严厉”的惩罚却不是常态,而是由相关部门的“应景执法”决定的。这样的执法不仅达不到“警示和教育”的效果,反而会引发公众对法律的蔑视。法律岂不成了可任意揉捏的面团?反正“解释权”就在执法者手中。执法,怕的是量刑过重,怕的是随意执法,怕的是不公执法。如果每个在公共场所吸烟的人都会被拘留,则让人心服口服,可如果只是这十个倒霉蛋被拘,而其他人没人管,还能体现法律的尊严吗?

(本文来源:汉网-武汉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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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武汉晨报(武汉)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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