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胡将一辆电动自行车停放到南宁市一家网吧前保管,然后到附近的一家网吧上网,结果车子被盗,小胡的母亲因此起诉到法院。11月4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发保管卡的网吧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小胡是一名中学生,家住南宁市西乡塘区。2007年2月27日凌晨1时许,小胡骑一辆电动自行车来到西乡塘区某网吧门前,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该网吧停车处保管,然后到附近的另一家网吧上网。该网吧的保管员给他发放了一张写有“凭卡取车”的保管卡。
当天凌晨4时许,当小胡回到停车处取车时,发现车子不见了。小胡当即向公安机关报警,但该电动自行车一直未能找回。
电动车丢失后,网吧老板曾某拒绝赔偿。曾某认为,他在网吧门前的空地上提供免费停车服务,目的是为了方便到自己网吧内消费的顾客。同时,他在网吧门前醒目位置上立有告知牌,告知网吧仅提供停车场所,车辆丢失不负责任。小胡事发当晚并没有在自己网吧上网,因此双方没有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另外,小胡以欺诈的手段骗取的保管卡也不是车辆保管凭证,只是车辆停放牌。
因协商不成,小胡的母亲卢某于2007年4月9日起诉到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要求曾某赔偿车辆损失费、误工费等共计1835元。
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交易习惯,车辆保管场所在接受车辆寄存时,一般应当向寄存人出具保管凭证。本案中,小胡主张自己将一辆电动车交由曾某经营的网吧保管,并拿出该网吧出具的车辆保管卡作为证据,而曾某亦承认该保管卡属自己所有,因此应视为曾某已接收了小胡的车辆,并对车辆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小胡不到曾某经营的网吧上网,并不影响双方保管合同关系的成立。
另外,曾某辩称自己已在网吧门前张贴了告示牌,告知该网吧仅提供停车场所,丢失不负责,但其所提供的照片不能反映该告示牌在事发前已张贴。即使在事发前已张贴,但该告示内容完全免除自身的责任,依照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该告示内容属无效条款,因此曾某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自己的保管责。
今年1月8日,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判决曾某赔偿卢某电动车损失费1596元,驳回卢某和小胡的其他诉讼请求。
曾某不服,上诉到南宁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于11月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欢迎访问最专业的网吧论坛,无盘论坛,网吧经营,网咖管理,网吧专业论坛
https://bbs.txwb.com
关注天下网吧微信/下载天下网吧APP/天下网吧小程序,一起来超精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