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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经营者侵权的案例

2012-12-16网络整理佚名

  据海南省高院了解,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海南的很多网吧经营者事实上都是侵仅的。大部分的经营网吧的人都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意识非常淡泊。
  据海南省高院统计,2011年,海南法院共受理215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案件数量同比增长六倍,而且,更可怕的是,多数案件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在案件审理中,法官发现海南的很多网吧在未合法获得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形下,向消费者提供影视作品的点播服务,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有的网吧经营者将其被诉归咎于权利人,认为对方没有保护好自己的权利。还有部分网吧经营者对权利人将其告上法庭反应冷淡,更有甚者拒绝签收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和拒不到庭。
  而且不但是小网吧、小企业,就连海南的一些大型企业,也成了侵权案件诉讼的被告,而且表现为无视别人的权利,在同类或类似产品上使用他人拥有合法权利的商标,在经营中傍名牌、搭便车。海南省高院副院长傅勤认为,互联网领域的行政管理仍有待进一步加强,网站和网吧经营者应改进现行商业模式,加大购买版权的投入。
  伴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以及维权力度的增大,知识产权维权区域也有了进一步的扩张。知识产权权利人主要将维权重点集中于全国大中城市,但是在大中城市的诉讼维权告一段落以后,权利人将维权范围逐步向中小城市转移。前一些企业的维权有强烈的商业色彩,知识产权价值观也在某种程度上扭曲了。
  在去年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提起诉讼的很大一部分的权利人不是原始的著作权人,而是通过受让取得著作权利。受让人购买著作权利的动机不是将权利用于转播知识产权,也并非通过使用行为将知识产权转换为社会经济利益,而是通过取得知识产权限制他人使用,通过提起维权诉讼获取经济利益。这种诉讼具有强烈的商业色彩,与知识产权立法精神有所违背,在某种程度上也阻碍了知识产权的传播,构成权利的滥用。
  这类案件的大量出现,反映了市场经济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价值观的扭曲。虽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予坚决制止,但通过商业维权获取经济利益的做法和价值观念还是不能得到提倡的,希望有关政府部门在审查此类维权行为时,对权利人的赔偿请求有所限制,体现正当的知识产权价值观念。

本文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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