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大盛公司为电影《叶问2》的原始著作权人,且为电影著作权协会会员。电影著作权协会经大盛公司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就信息网络传播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家许可第三方,并可对涉嫌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涉案电影于2010年4月29日在全国公映,迄今为止票房收入已逾2.25亿元人民币。然而,电影公映不到十天,两原告发现隐志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电驴网”(网址:www.verycd.com)的首页发布了涉案电影的下载推荐,通过VeryCD电驴软件可以免费下载观看。在5月4日发生侵权行为后,涉案电影的单日票房就直线下降。
同时,隐志公司的侵权行为也严重影响了电影著作权协会向第三方许可使用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阻碍和贬损了该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价值。据此,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隐志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交出盗版影片的原始版本、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195.08万元。目前本案正在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