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 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
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
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网络游戏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
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
第十五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
游戏内容和
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第四章
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网络
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
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
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
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
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 网络
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
游戏。
第十八条 网络
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
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二)网络
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
(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
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
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
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二)发行网络
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三)保存网络
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
(四)将网络
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网络
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
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