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下属北京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下称东方所)公布了其对北京朝阳、东城、西城、丰台、海淀以及通州六区网吧为期四个月的禁烟规范遵守和执法状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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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2年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的”应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但东方所黄金荣律师告诉记者:中国目前在公共场所禁烟立法存在“几乎没有执法”、“执法过于温和”和“虎头蛇尾”的现象,禁烟法规只流于形式。执法部门对于违法行为下不了手,这已经成为北京公共场所禁烟目标实现的最大障碍之一。
不独北京。有报道称,武汉市于2005年发布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至今五年的时间里却没开一张罚单;山东省济南市于1996年出台实施了《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明确规定“检查人员对在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者,应当予以制止,并可处以十元罚款。”然而禁了15年仍无人受罚。
调查报告建议,执法机关必须加大公共场所禁烟的执法力度,并且加强对执法机关执法的监督;同时要增加处罚力度,执法部门应将战略性执法与宣传教育结合起来,以便减少执法成本,而增强公众在禁烟场所的控烟意识;再者,应在所有禁烟场所公布执法部门统一的举报电话方便公民参与监督;最后,政府部门应该鼓励公民和控烟非政府组织参与对禁烟法律遵守以及执法状况的检测与监督,在必要的情况下,政府甚至可以通过购买某些控烟非政府组织服务的方式推动其参与控烟执法。
本文来源:财新网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