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朱某通过非法技术手段秘密窃取了腾讯公司系统已经放出的88812、88856、88857、88858、88859、 98888、10683、36888、36688、52087、52092等 QQ号码,并与被告人袁某约定由被告人袁某在网上代为销售牟利。
2006年9月10日,朱某、袁某将号码为98888的QQ号码以4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陈某。经侦查,民警于2009年4月23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将朱某抓获,次日在北京市通州新仓路将袁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采用非法技术手段,盗取他人的QQ号码。被告人袁某明知被告人朱某非法盗取他人使用的QQ号码,仍帮助销售牟利,二被告人的行为使原注册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QQ号码与他人联系,造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后果,情节严重,均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文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