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或建保修渠道至乡镇
“这就需要商家更积极地发挥作用!”通信维权网站主夏楚辉认为,正是基于便民的考虑,在手机三包法(即《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即明确了“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问题是,我们暂时还没有自己的维修网络。”新丰县电信公司的潘希望说,与中域、协亨等手机连锁卖场不同的是,他们送修手机,仅有一个通道,那就是只能通过厂家的授权网点,“所以,成本高,也比较麻烦”。
对此,有知情人士透露说,随着电信公司在手机经销业务方面的不断扩大,年内或将开始自建保修渠道,而其网点将直接铺至县乡。
在大规模促销以争夺手机用户之际,电信公司的服务短板也逐渐呈现。在接受南方农村报记者采访时,资深消费维权人士、易维网站主徐大江认为,这是电信、联通、移动等三大运营商需共同面对的问题。
“优惠政策,不能免除其服务义务。”他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此,在类似“充话费送手机”中,手机的保修义务还是应该由活动的举办方及生产厂家来承担,即消费者通过充话费所拥有的商品并不因为是赠送,就能免除其“三包”义务。至于通常商场内常见的“赠送商品概不退换”,更不能作为商家免责的借口。
考虑到赠品一般没有购买凭据,他建议说,如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尽管商家赠送的商品是免费的,但其赠送的商品是以消费者购买某种商品为前提。”
而如果存在赠品欺诈的行为,商家还需按照消法第49条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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