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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否认针对“人肉搜索”立法 称外界误读

2010-5-31不详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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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刚刚通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一审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中有关传播他人信息的条文,因被认为是拟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而广受关注。不过,《草案》起草部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化推进处处长吴君青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条款主要是为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 “并非针对‘人肉搜索’。”

  《草案》第39条称:采集社会组织或个人的信息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并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不过,《草案》未对“信息权利人”作出明确界定。

  对此, 浙江某知名律师称,宪法赋予公民言论、出版等自由,公民在网上发布信息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他认为,包括“人肉搜索”在内的互联网信息利用是公民权利,至于行使时是否违法,应由相关法律评判,如在网上发布信息涉及泄露他人隐私,可依民事法裁定,地方法规无权评判和设定处罚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条款表述过于宽泛,易引起歧义,“如果只在技术、手段上进行规定,但细节考虑不严谨,条款的操作性和执行力会受影响。”

  对该条文与“人肉搜索”的联系,吴君青表示,初衷不是针对人肉搜索,主要是对恶意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甚至对他人信息进行贩卖等行为,“揭露贪腐、丑恶现象等属于‘社会监督’,只要真实合法,与恶意使用他人信息是有区别的。”

  早报记者从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处长田梦海处获悉,虽然在人大的前期调研和一审中尚无针对此款的异议,“但目前只是《草案》,还将搜集各方意见,在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人大常委会二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告诉早报记者,虽然近来法学界一直有人在商讨将“人肉搜索”入罪,但由于涉及面广且难以定刑,目前国内尚无明确的法律对其进行界定和评判。

  新闻附件

  2008年4月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实施,其中第26条规定,禁止“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此后,宁夏、山西等地都做出类似规定。

  2009年1月18日 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其中关于禁止“未经允许,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的条款被很多人解读为有“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之意,引起广泛争议。徐州市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后来澄清说这是外界误读。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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