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餐饮业的内容制作,大众点评网已经积累了6年多,处于业界的绝对领先地位,相比之下,后起之秀爱帮网还显得十分稚嫩。问题的关键在于爱帮网已经靠“分享”轻而易举地获取了大众点评网数年的积累,并且同样提供用户点评服务,二者的同质化竞争不可避免,而且,虽然爱帮目前并没有明确的盈利模式,但是显然,其最可能的盈利点与点评相似——商户。对于这样一个迅速强大的对手,大众点评网怎么可能坐以待毙。
觉得自己手握真理的大众点评网于2009年底再一次提起了诉讼。
著作权之争
大众点评网与爱帮网的官司,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大众点评网上对餐馆的介绍和网友点评的内容到底有没有著作权上。
对此,一、二审法院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断。一审法官认为大众点评网作为网站的经营者,对餐馆介绍和网友点评内容拥有著作权。“虽然针对一个餐馆的多个点评内容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对菜品、感受等内容的重复,但即便针对同一款菜品产生相同的感受,因表达方式和能力不同,每个网友的点评内容还是各有特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在此类点评网站上,如果众多已经尝试过的网友针对同一种菜品发表的点评意见基本一致,更加说明评价内容可信程度高,使在网站搜寻餐馆的网友获得深刻的了解。因此,在此类运行模式的网站上,重复并不影响对每条点评内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的认定。”
而二审法官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医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该条规定可知,只有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才能构成作品。
虽然对于独创性要求,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并未明确规定,但通常认为该智力成果须由行文人独立创作,并达到最低限度的创造性高度。获得相
关成果的过程应具有智力创作空间,能够发挥个性,否则该过程不构成创作,相关成果也不具有独创性。
在大众点评网中,有的用户对餐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点评,有的则非常简单,如“环境不错,东西量足,味道嘛一般……”法院认为,“用非常简单的语言描述餐馆的某一具体特点,可供选择的表达方式非常有限,因此,如果对这些表达方式进行著作权保护,将会导致这一表达方式所体现的思想亦得到保护,这一结果显然不符合著作权法仅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的基本原则。据此,非常简单的用户点评文字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
即使较为详细的点评,法院认为其主要作用也在于描述客观设施、传递信息,如“推荐菜:手撕鸡。标签:休闲、朋友聚餐、下午茶、可停车。交通停车:有地下”。“如果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会同事导致相关事实或观点被垄断。”因此,详细的点评内容也不一定就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即使构成作品,因为包含大量对客观事实的简单描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也非常有限。
那么,对于那些构成作品的用户点评文字大众点评网是否享有著作权呢?
由于大众点评网在注册协议有“任何会员在本站所发表的合法言论、文章及图片版权归原作者和本站”的字样,且用户必须同意该注册协议才可以在大众点评网上发表点评内容,所以法院据此认定对于构成作品的用户点评文字大众点评网和用户共同享有著作权。
因为二审法院认定大众点评网中的餐馆介绍和网友点评内容不单独享有著作权,所以,大众点评网成了与这起侵犯著作权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提起诉讼。连诉讼资格都不具备,就更谈不上被爱帮网侵权了。大众点评网就这样输掉了第二场官司。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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