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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侵权案解读:数字版权保护力度薄弱

     谷歌在未经中国著作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510位权利人的著作进行扫描并放入其数字图书馆供读者观看,严重侵犯中国作家的权益。但静静思考,早在谷歌案前就出现了赵赵与书生网等关于数字版权的诉讼,而在大多数作者眼中,自己的作品在网络上被侵权亦是“家常便饭”,种种迹象是否表明我国在数字版权保护的建设背后,存在着数字版权保护政策、法律的缺失?

  谷歌“侵权门”

  是数字版权问题的集中爆发

  2004年,谷歌这家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公司开始对图书进行大规模数字化,准备建立全球最大的电子图书馆。但是这一设想从其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引起了种种争议。5年前,谷歌已经将全球尚存有著作权的近千万种图书收入其数字图书馆,而没有通报著作权所有者本人。

  谷歌此举,激起了欧洲各国的反对,2005年4月27日,由法国国家图书馆牵头的欧洲19所国家图书馆负责人,在巴黎发表联合共建欧洲数字图书馆的声明,以对抗谷歌的“文化入侵”。

  2008年10月,谷歌公布其与美国作家协会和美国出版商协会达成的和解协议。根据该协议,谷歌将其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图书进行数字化制作,建立数字图书馆,进行多功能开发利用,包括团体订阅、个人用户购买、公众免费查阅以及对有关数据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等使用方式。根据美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该协议一旦生效,也会对中国的著作权人产生法律效力。很快谷歌电子图书馆项目便开始在中国“先斩后奏”了。

  但业内人士却向记者表示,我国的《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不能涉及域外。但事实上,在世界范围内,复制权、传播权、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以及数据库的特殊权利等几个方面已经成为得到公认的网络著作权保护体系中最重要的权利。其中复制权、传播权、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已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形成的两个国际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固定下来,并逐渐被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所接受,这些国家还制定了相关的国内法予以实施。

  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做出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2007年3月6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递交加入书。2007年6月9日这两个条约在中国正式生效。根据两大条约,谷歌侵权案已经对中国作家构成了侵权,而且谷歌打着在美国合法的旗帜是根本错误的。

  “公益”不应成为

  侵犯权利人的挡箭牌

  北京京典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徐大圣对记者表示,实际上,谷歌希望建立世界上最大的数字图书馆确实是一种伟大的文化构想。但是在操作层面,特别是在中国现有法律环境下,这样的构想显得不切实际。而坚持所谓的“公益”概念——从某种程度上则成为谷歌对于版权侵权行为的“挡箭牌”。

  实际上,在传统的图书馆看书,借阅的人不需要付费。而图书馆在收纳这些图书的时候,也没有向图书作者支付版权费。这些都没有争议,那么谷歌构建数字图书馆的设想为什么会如此受到质疑呢?

  徐律师表示,传统图书馆和电子图书馆无法类比。传统图书馆的收藏条件是有限的,人去得多,就挤爆了,丧失了文化传播的作用。而网上电子图书馆,其阅读人群是无限的。拥有无限可能的流量。

  而在互联网世界中,流量就意味着金钱。尽管谷歌方面可以表示不会在数字图书馆计划中引入广告等商业行为。但是,只要有流量,就可以通过各种办法“变现”。这并不以企业主观意愿为转移。只要有商业利益的存在,就必将会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侵犯。这就形成了法律问题。

  徐律师表示:“传统图书馆和谷歌想建立的电子图书馆之间还有一大差别在于,其性质不同,中国图书馆一般都是官方的事业编制,并非企业行为。而谷歌是一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公众企业。是企业就意味着需要向股东做交代,需要挣钱。因此从这方面说,像电子图书馆这样的事情,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由企业来操作。这是有一定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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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徐楠 罗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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