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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卖诈骗虚拟币也要负法律责任

2009-3-16不详佚名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宣判一起盗卖游戏币案,网民夏彪、付强因盗卖游戏币非法获利76万元,分别获刑12年、10年,各处罚金3万元。 

    来自互联网的资料显示:我国虚拟货币年交易量折合人民币几十亿元,并以15%-20%的年速度增长,虚拟货币被盗事件也呈增多趋势。此案的宣判,为网络盗窃者敲响警钟。

盗卖虚拟货币被判刑

    去年2月17日,武汉市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称发现黑客入侵,“天龙八部”游戏数据库多出80多个异常游戏账号,公司怀疑有黑客入侵公司网络游戏系统,对核心数据进行修改,窃取游戏点数牟利。武汉警方迅速侦查,锁定网上盗窃犯罪嫌疑人夏彪和付强。

    3月29日,两人被警方抓获。据二人交待,他们是同乡,都是网游爱好者,2007年12月,在玩网游过程中,发现能入侵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媒体服务器,几经试验后获取“天龙八部”游戏服务器数据库管理员的用户名和密码。两人决定通过窃取游戏点数来发财。

    他们采取的犯罪手段不复杂:先按正常手续向搜狐指定账号充值5元,获得100个游戏币后,再以管理员的身份登陆,在数据库里将100改成10000,并将所盗游戏币在他人网店贩卖。警方侦查发现,2007年月12月至2008年3月,两人共窃取“天龙八部”游戏点数2000多万点,转换成游戏中使用的“元宝”在网上销售价值为105万元,非法获利76万元。

虚拟财产是财产吗?

    账号被盗、装备被偷、金币丢失……网上虚拟财产被盗事件不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一项统计显示:61%的游戏玩家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经历,77%的玩家感到现在的网络环境对其虚拟财产有危胁。

    夏彪、付强案的判决引起人们思索。一种观点认为:游戏点数不是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和保护的财产,对不玩游戏的人来说一点用处都没有,毫无财产价值,因此,盗窃游戏点数不能算侵犯财产。另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服务商自行决定发行的虚拟货币有真实价值,比如,一个玩家从别的玩家那里将账号买来,这个玩家就可以得到那个玩家的所有虚拟资产,那么这个玩家继续玩下去就容易得多。玩家之间可以转移虚拟财产,买卖游戏道具用现实货币支付,真实货币和虚拟货币之间有兑换关系,因此,虚拟货币是财产。

    IT评论员小小说,目前对“虚拟财产”的定义有两种倾向:一种认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应予以立法保护;另一种认为,所谓虚拟财产仅是一种网络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流,即使虚拟财产是网民通过人民币购买的游戏点卡积累而来的,但它买到的是玩家在游戏中获得的精神享受,精神享受是无法和人民币挂钩的,因此虚拟财产不是财产。

    武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夏彪、付强非法修改游戏点数,将点数再转换成“元宝”出卖,获取现实货币……本案中的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所以一审以盗窃罪对二人定罪量刑。

怎样保护虚拟财产?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市面流通的网络虚拟货币不下10种,如Q币、百度币、酷币、魔兽币、网易点卡、盛大元宝等。许多网民用真金白银换来这些虚拟货币,再用其在网上养宠物、打游戏等。以Q币为例,使用者超过2亿人。除虚拟货币外,还有账号、装备等虚拟财产。

    记者在网上看到,目前淘宝网等网站开设“网游虚拟商品交易区”,交易范围几乎涵盖了目前可供交易品种,如游戏货币、游戏装备、游戏账号等。价格从几分钱到几千元不等,有的甚至标价上万元。

    游戏玩家“飞刀”说:“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十分混乱!被盗虚拟财产,大多通过交易网站贩卖、销赃。”

    但大量的网盗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据武汉市公安局网监处介绍,从他们掌握的情况看,近年,虚拟财产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有玩家私下交易造成的纠纷,有虚拟财产被盗导致的玩家与玩家之间、与厂商之间的纠纷,因涉案金额多数较小,有许多没有报案或不够立案标准。 

    一名网警告诉记者,虚拟财产失窃案处理有难度。一是取证难,玩家和网络小偷在网上大多不以真实姓名注册,个人资料缺乏真实性。二是价值确定难,虚拟财产在游戏玩家看来可能值几千元,但其他人看来可能一文不值;在这个地方可能价值上千元,在那个地方可能只有一二百元。

    网警提醒:为了确保上网安全,防止个人信息被窃,在网吧上网尽量不要使用网上银行、电子邮件等,以防被人用黑客程序窃取个人信息;在网吧游戏时,输入ID和密码时尽量用一些比较独特的方式,如先用记事本输入再拷贝过去等方式;在浏览电子邮件、上论坛和用QQ聊天时,对别人推荐的帖子、陌生网页不要盲目打开,防止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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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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