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上说,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应当是“罪责相当”。那么,网吧作为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对于使用未经3C强制认证的产品究竟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作为技术监督部门,对于生产制造、出厂、销售非3C强制认证产品这几个关键环节视若不见,反而对“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大作文章,动辄处以巨额罚款,这样的执法究竟是为了罚款还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
听了我的疑问,李律师陷入了沉思。在返回济南的长途客车上,我接到几条手机短信,都是询问本次庭审情况的。我犹豫了半晌,还是合上了手机。是啊,我能回复什么呢?一切还是未知数,鹿死谁手,尚未可知。但社会在进步,法制在进步,相信法律总会给出一个公正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