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沈阳发生了一个案件,一个高一男孩在网吧上网时与他人发生争执,结果被群殴致死,其母认为网吧不及时报警、容留未成年人上网,对其儿子的惨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将网吧及其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索赔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这是辽宁省首起状告网吧的案件。网吧方面由代理律师出庭为其辩护。律师称,惨剧并不是在网吧内发生的,网吧在殴打发生时也报了警,而且原告的死是加害人行凶造成的,网吧不该承担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诉讼理由,法院认为,基于王某等人实施的是暴力性犯罪行为,已超出了被告所能控制或制止的范围,且被告已采取了劝阻和报警等措施,故原告的该项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反映的这类事件是网吧日常管理中经常遇到的,只是打架的后果轻重有别。但一旦后果比较严重,网吧往往受到牵连,网吧经营者经常被这个问题困惑。到底网吧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网吧责任范围的界限在哪?
对于这类问题,认定网吧承担法律责任与否需要从两个角度考虑:
一、网吧是否履行自己的义务。网吧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有维持其秩序的义务,具体到打架事件上,网吧有制止的义务,若制止不成应该及时报警,由相关部门来处理,并有提供肇事者或者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的义务。而且,对于打架事件出现受伤的,应该及时送往医院治疗。一般只要尽到这些义务网吧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打架事件发生的地点以及与网吧是否有联系。有法律人士认为应该区分打架事件发生在网吧内还是网吧外。发生在网吧内的话,网吧有制止的义务;发生在网吧外的话,网吧则没有义务,因为不在其控制范围内。这种看法并不全面,笔者认为除了考虑打架事件发生的地方之外,还应该综合考虑打架事件与网吧是否有一定的联系。如果打架事件最初发生在网吧内,且这个事件处于持续过程中,只是中间由网吧内转移到网吧门外,那么网吧同样还有制止、报警甚至救助伤残者的义务。
对于网吧而言,如何防范此类风险?笔者认为,在制止打架事件的同时最好报警。因为一旦出现纠纷,网吧经营业者需要证明自己尽到制止的义务才能免责。而在程序上,网吧经营者一般只能通过证人作证的方式来证明,很多情况下难以找到证人,而报警则会留下记录。所以从日后诉讼的角度而言,最好在制止的同时进行报警,这样会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时因举证不能而承担法律责任。
(三)、接纳未成年人引发的纠纷中的责任辨析
1、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还以沈阳网吧第一案为例,原告认为按规定,网吧是不允许容留未成年人上网的。“我儿子还没成年,网吧让他上网就不对。既然网吧让儿子上网了,双方实际上已经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网吧有责任保证儿子的人身安全。”
被告认为:“网吧容留未成年人上网确实违法了规定,但网吧已经为此受到了处罚,交了1.5万元的高额罚款。网吧没有义务再向原告进行赔偿。”
其实此处涉及的就是网吧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区分问题。网吧承担行政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行政法上的义务,而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网吧不能容留未成年人进入,这也年近年来网吧整顿的重点内容。而本案中被告网吧容留未成年人上网,这是明显违法的行为,应该由当地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处罚。
而原告以合同法为依据要求被告赔偿则是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私法上的责任,
私法的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具体而言,原告依据的是违约责任。那么这个责任是否成立就看网吧是否履行合同上的义务,网吧和顾客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是网吧的附属义务。若未履行这个义务就应该承担民事上的责任。但这个责任不同于行政责任,因此不能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为由让网吧承担民事责任。
2、网吧责任与监护人的责任
2001年湖南曾经发生一起一岁幼儿状告网吧老板的案子。案情如下:甲某因有事外出,将刚满一岁的儿子丙某交与13岁的外甥乙某照看。乙某随后将甲某的儿子带到网吧内玩耍。乙某只顾与他人玩游戏,无人照看的丙某弄翻了桌上的热水瓶,造成身体多部位严重烫伤。网吧一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但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后因丙某伤残严重,甲某找到网吧老板进行交涉。交涉未果,甲某以其儿子丙某的名义将网吧老板告上法庭。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网吧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致热水瓶倒后爆炸,将丙某严重烫伤。事后被告也未采取救护措施,也未将丙某送医院救治。故要求网吧承担赔偿责任,索赔数额6万。
被告辩称,丙被开水烫伤系其自己扳倒热水瓶所致,其法定代理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丙委托未成年人看管,是导致原告被烫伤的真正原因。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监护人应承担85%赔偿份额,被告应承担15%的赔偿份额。原告不服,进行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双方的主次责任正确,但酌情由被告赔偿的比例过低,应由被告赔偿30%的经济损失。
从这个案子我们可以看出,在网吧案件中涉及到未成年人问题时,除了考虑网吧的义务和责任,监护人的责任也需要考虑,这个案子无论一审还是二审,法院都认定监护人负主要责任。这在法律上是没有争议的,有争议的只是承担责任的比重。依此司法实践,未成年人在网吧出现打架事件时监护人也是有监护不周的责任。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时,文化部门只处罚网吧的做法是否合理也是值得探讨的。
3、监护人同意,网吧能否接纳未成年人?
实践中有这样的案例,父母因工作繁忙,无暇主顾其未成年的孩子,为防止其孩子出现意外,就和网吧达成口头协议,让其孩子在网吧上网,并由网吧帮助照看。而网吧一旦被文化部门处罚能否要求孩子的父母承担责任?其实这本质上涉及到这样的口头协议是否有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明文规定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这是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即便监护人同意,网吧也不能接纳未成年人上网,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