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日前宜昌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召集本辖区内201家网吧业主,要求所有网吧今后对前来上网的人,全部实行照相登记,留下照片备查,若有网吧不执行此项规定,警方可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5万元。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在网吧内通过网络联合或联系商量犯罪,从而有效控制犯罪。
侦察犯罪,往往是案发后通过证据采集,依靠收集到的零散证据,以因果关系组成证据链条,构造出一个法律上的真实,从而为下一步的检查公诉打下基础,提供证据材料支持,其中传统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是很重要的证据资料,这也是为什么银行等公共场所需要安装监控装置,对来往顾客二十四小时实行录象监控的原因。但笔者认为网吧拍照从功能上与此并不相同,在一定程度上不但起不到防止犯罪,提供事后间接证据的效果,反而可能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等私权利,增加网吧经营负担,转嫁执法职责,行政乱作为的嫌疑。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肖像权是一种公民法定的人身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权利,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网民进入网吧并不存在法定拍照备查的随附义务,也就是说网民有权利选择是否接受拍照,即使不接受拍照也不违反任何强行法,这就使得该规定没有任何普遍执行的群众基础。而宜昌市公安局网监支队要求对每个网民进行拍照的思维实质上是“宁可错杀一千,绝不放过一个”的“有罪推定”思维,司法实践早已证实这种观念是不可取的。同时网吧业主将所拍的照片留下,宜昌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又是否能够保证这些照片不会被滥用到其他方面?要知道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常常会构成民事侵权,一但出现侵权行为,宜昌市公安局网监支队负得起这个责任吗?
其次,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授权,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但并未明确授权其有强制要求本辖区内所有网吧都必须对往来顾客进行拍照备查的职权,而行政执法的根本原则就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即法无明文授权则不得为之,这也就意味着宜昌市公安局网监支队要求“要求本辖区内所有网吧今后对前来上网的人,全部实行照相登记,留下照片备查,若有网吧不执行此项规定,警方可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5万元”的执法依据从合法性上存在瑕疵,存在行政乱作为,甚至违法执法的嫌疑,1.5万可不是小数目的罚款,难道这又是一场借助行政执法之名,背地敛不义之财,中饱私囊的执法“义举”?
再次,网吧拍照备查能起到防止犯罪嫌疑人在网吧内通过网络联合或联系商量犯罪,从而有效控制犯罪的初衷吗?网吧内犯罪除了常规的暴力违法犯罪外(这类犯罪通常也不需要照片就能很快破案),大多属于网络高科技犯罪,这类犯罪主要借助网络警察(不久前公安部就开始推出试点城市),利用过硬的网络技术进行反侦破,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痕迹大都存留于网络之上,例如聊天记录、电子邮件、黑客攻击等,也正因为如此,《条例》才明文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对于侦破犯罪,提供间接证据,拍照信息反馈功能已经在身份证扫描过程中予以实现,单独的拍照备查不过是多此一举,还不如严格执行好60日上网信息备查来的实在。
最后,网吧行业早已失去了往昔的暴利,绝大多数网吧业主靠有限的机时费维持生计,而价格战又让机时费一降再降,这都使得网吧行业整体趋于惨淡经营。据成都某网吧连锁机构调查统计,成都网吧每小时收费在1元的占20.79%,1-2元(含2元)的占67.01%,2-3元(含3元)的占6.7%,3-4元(含4元)1.55%。也就是说,每小时2元及以下的已经占了87.8%。网吧每月利润3000元以下的占50.17%,3000-5000元的占24.74%,5000-10000元的占10.82%。做过网吧的人可以了解,这个价钱大部分地区只能保底,只要出个什么风吹草动,就很有可能亏本。而网吧强制对所有顾客进行拍照意味着什么?意味着网吧业主又要额外支付不菲的非生产性成本去购买照相机、胶卷,去冲洗底片、雇专人拍照、登记分类保管照片等,这些都是需要资金支持的,本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日常执法职责,凭什么随意转嫁给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网吧业主?网吧业主又有什么义务为这些额外非生产性费用埋单呢?
除此之外,网民到网吧上网大多数是追求娱乐,尤其是现今的网吧都具有社区性,即网民大多是方圆五公里之内的熟人,对于经常来上网的网民,每次都要在进门上网之前,摆个POSE,留张玉照,即使网吧老板迫于执法压力不敢怠慢,网民能不烦吗?综上,网吧拍照备查,初衷虽好,但毕竟来的不够实际,甚至可能得不偿失,引发不少问题与烦恼,所以建议宜昌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在强行推行该政策之前还是慎重考虑为妙。
本文来源:网吧黄页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