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到所在地工商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到所在地
电信数据分局办理《“
网吧”接入意向书》
3、 到所在地公安局办理《安全审核合格证》
4、 到所在地文化局办理《
网络文化准营证》
5、 到通信
管理局(或所在地电信局)办理《
经营许可证》
6、 到所在地各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
7、 到所在地电信数据分局办理网络开通手续
到文化部门办理《网络文化准营证》需提交的材料
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 申请报告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公安部门签发的《安全审核合格证》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
意见书》;
4、 与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签订的《“
网吧”接入意向书》;
5、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文件;
6、 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7、 场所方位图;
8、 网络拓扑结构图和场所平面结构图;
9、 专业
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资格证明及与
经营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聘用合同;
10、
电脑游戏管理制度;
11、 网络安全技术措施报告;
12、 设备清单。
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需提交的材料
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交的文件材料: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表》;
2、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核发的《安全审核合格证》;
3、 县级以上文化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准营证》;
4、 公司预登记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与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签订的《“
网吧”接入意向书》和《信息安全责任书》。
到通信管理局办理《
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经营许可证》应当向通信管理部门提交的文件材料: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表》;
2、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核发的《安全审核合格证》;
3、 县级以上文化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准营证》;
4、 公司预登记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5、 与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签订的《“
网吧”接入意向书》和《信息安全责任书》;
6、 向18岁以下未成年人开放
时间只限国家法定节假日每日08:00—21 :00和无监护人陪伴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入内的承诺书;
7、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络安全技术措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用户上网须知;
8、 上网用户的登记、记录留存和情况报告等方面的内部制度;
9、 上网费用标准;
10、 场地证明(包括营业场地和面积)
11、 互联网技术管理人员的《数据信息服务网络
系统机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聘用证明材料;
1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负责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人个人材料;
1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地平面图和网络拓扑结构图。
到电信数据分局办理“接入服务手续”需提交的材料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最初申请帐号时应向电信数据分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 申请报告;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 公安部门核发的《
经营公用上网服务业安全审批表》;
4、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5、 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6、 场所方位图;
7、 网络拓扑结构图和场所平面结构图;
8、 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资格证明及与
经营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聘用合同。
二、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者在最后开通账号时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
1、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核发的《安全审核批准文件》;
2、 县级以上文化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准营证》;
3、 县级以上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
经营许可证》;
4、 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5、 与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签订的《网络接入意向书》和《信息安全责任书》。
到公安部门办理《安全审核合格证》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开办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国际联网单位出具的《“
网吧”接入意向书》。
(三)、与国际联网单位签定的《协议书》和《安全责任书》。
(四)、单位负责人和
经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资格证明及与
经营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聘用合同。
(六)、营业场所的房产证复印件或租房合同复印件。
(七)、场所方位图。
(八)、场所平面布置图。
(九)、计算机网络配置技术文件(技术说明和网络拓扑图)。
(十)、公安消防部门的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明。
注:公共上网服务业主凭《公用上网服务业安全审核合格证》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办理其他
经营手续。
申请开办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国际联网单位出具的《“
网吧”接入意向书》。
(三)、与国际联网单位签定的《协议书》和《安全责任书》。
(四)、单位负责人和
经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资格证明及与
经营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聘用合同。
(六)、营业场所的房产证复印件或租房合同复印件。
(七)、场所方位图。
(八)、场所平面布置图。
(九)、计算机网络配置技术文件(技术说明和网络拓扑图)。
(十)、公安消防部门的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明。
注:公共上网服务业主凭《公用上网服务业安全审核合格证》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办理其他
经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