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满18岁的小谢是四川人,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一网吧内任网管一年多。今年8月份,原网吧老板将网吧转手,包括小谢在内的所有网管都被新来的东家辞退。
对此,小谢心怀不满,9月11日凌晨2点,小谢在上月同被新东家开除的网吧主管李某的协助下,将网吧里20条机箱的内存条及CPU卸下,带回自己的住处。
12日,面对民警讯问,谢某后悔不已,“我只想让炒我鱿鱼新老板难堪,可没想到这样做竟触犯了法律?”
不满被炒鱿鱼
网管卸走网吧20台电脑内存条
以案说法
这两起案子无独有偶,源于同一因素,都是为报复泄私愤,两名嫌犯被抓后还觉得挺冤:没有故意占有这些财物,能算是盗窃吗?
昨天,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胡延美律师解答说,两人看上去只是一种报复的行为,且盗窃的物品一个已经保存,一个已经丢掉。他们这种行为,符合盗窃罪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特性。盗窃罪是主观上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得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毁坏公私财物是以破坏为目的,不获取和占有其价值。
胡延美律师解释,前者是“损人利己”,后者是“损人不利己”,两者都是“损人”后达到了触犯刑法的后果,如果嫌疑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犯罪目的是为了报复而无非法占有想法,则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但目前来看,很难成立,在犯罪嫌疑人未能就犯罪动机出示有效证据前,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立案有其合理性,起诉罪名和确认罪名,最终决定权在检察机关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