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表决稿,经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对于草案中规定必须禁烟的13类公共场所将全面施行该条例。
相比之前数稿,被明确禁烟的场所范围再次扩大,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增加了“中学”一项。大学宿舍内也被禁止吸烟。而原先规定“公共电梯内”禁止吸烟被修改成“电梯及其等候区域内禁止吸烟”,范围明显扩大。表决稿同时对“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的范围作了调整。现规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饮场所,视为中型及中型以上餐饮场所。在这些场所内除专门划定的吸烟区和吸烟室可以吸烟外,其他区域均禁止吸烟。
另据新华社报道,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副主任李忠阳表示:上海将在明年3月前向有关单位发放告知书,在全市制作并张贴禁烟标识,并招募万名“控烟卫士”志愿者和上海市控烟工作形象代言人等。[全面禁烟场所]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
·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公用事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
·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
·电梯及其等候区域;
·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