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北京西城法院召开“涉信息网络人格权侵权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从会上获悉,近两年间,西城法院受理的215件人格权纠纷案件中,涉网络侵权纠纷有136件,占比63.25%,其中以公证形式提交证据的官司胜诉率逾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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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纠纷主要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纠纷等。随着互联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普及,传统的人格权纠纷逐步转向在网络环境下发生。
“网络信息稳定性低且易被修改,证据固定难度高,因此,对于涉信息网络人格权纠纷案件,经过公证的证据至关重要。”西城法院民八庭负责人赵长新介绍,如果被侵权人没有及时有效地对侵权信息进行固定取证,也不能提供证据确认侵权人的被告资格,法院就不能支持被侵权人的诉求。
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6年11月,西城法院受理的136件涉信息网络人格权侵权案件中,对涉嫌侵权的网络信息进行公证的有89件,其中83件最终获得胜诉,胜诉率高达93.26%。
西城法院民八庭副庭长张达表示,在实际操作中,除证据固定难度高之外,涉信息网络人格权侵权案件还存在较难锁定侵权主体的问题。
由于与其他人存在经济纠纷,王某被多名网络用户在贴吧上辱骂、诽谤。但因发布侵权帖子的网络用户网上显示的都是昵称或假名,王某也不清楚侵权人的真实身份。随后,王某将贴吧的管理者公司起诉至西城法院。
经依法审理后,法院责令被告网络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涉及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后台注册信息,由法院向王某送达了他索要的后台注册信息。
西城法院法官助理卢震说,针对网络侵权匿名用户,被侵权人如果直接向网络服务提供商索取侵权人后台信息,网络服务提供商通常不会同意,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信息。
“鉴于诉讼周期长、成本大,被侵权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也可以先进行自力救济。”张达补充说,自力救济指被侵权人可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提出有效通知,要求其删除侵权信息,若通知无法达到目的,被侵权人可再提起诉讼。
张达提醒,目前网络上经常会出现一些辱骂性的不雅言论,发言的网络用户可能认为此属个人言论自由不受法律规制,“但是对于法院而言,明显有攻击性的网络语言是被禁止的,相关网络用户不应心存侥幸。”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