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提供的表演内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为未经批准的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予以查处;逾期未备案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予以查处。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自2017年3月15日起,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向文化部提交申请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未按规定保存网络表演视频资料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未能完全履行自审责任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实时在线传播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应当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