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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规范:对社区矫正人员电子定位

2016-12-2不详佚名

国务院法制办1日向社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电子定位。

符合条件的可电子定位

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社区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监管的活动,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我国的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

昨天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对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管理体制、实施社区矫正的程序、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方面做出了规范。

征求意见稿明确,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以及人民法院禁止令。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职责。根据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电子定位。

不公开未成年人矫正档案

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必要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教育帮扶工作。

征求意见稿提出,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就业困难的矫正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采取多种形式对矫正人员进行教育,并利用社区资源对有特殊困难的矫正人员进行必要的帮扶。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组织矫正人员参加社区公益活动,服务群众,修复社会关系,培养其社会责任感。

征求意见稿要求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年龄、心理特点和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发展的矫正措施,不公开进行矫正宣告,不对外公开其矫正档案,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同时监督管理应当与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分开进行。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社区矫正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社会救助、社会保险、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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