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众多“剁手族”迎来了一年一度的网络购物狂欢节“双十一”。而在上午9时,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祝某走私弹药、非法买卖枪支案,被告人所买枪支、弹药正是通过网上购得。
▲庭审现场。
2014年2月初,被告人祝某通过QQ向台湾地区的卖家谢某订购枪管。2月10日,祝某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出资2500元购买了1根枪管。谢某收到货款后以假冒的商品名称,通过快递将枪管邮寄给祝某。2014年3月1日,祝某再次向谢某支付货款5000元购买了2根枪管,并要求其赠送了1000发气枪弹。同时,祝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气枪配件,与上述购买的1根枪管组成1支气枪,并将另1根枪管和部分气枪配件交与汤某组装成另1支气枪。
案发后,祝虎被抓获归案。经鉴定,上述2支气枪均系以高压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枪口比动能大于1.8J每平方厘米,均认定为枪支;送检的1枚弹丸系非制式铅制气枪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违反国家对海关的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对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从台湾走私铅弹1 000发入境,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弹药罪;还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购买枪管及枪支零配件,组装成2支气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祝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祝某犯走私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审判长进行了法制宣传,认为本案发人深省,令人惋惜,由于被告人对枪的好奇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其走上犯罪的道路,对法律的无知是非常危险的,学法、知法、守法是对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