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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受理三星Note 7炸机案:机主要求以一赔三

2016-11-4不详佚名

11月4日,记者从上海市金山人民法院获悉,目前该法院已立案受理。这是上海首起因使用三星Note7手机爆炸而诉至法院的案件。

上海法院受理三星Note 7炸机案:机主要求以一赔三

因为网购的三星Note7手机爆炸自燃,上海市民姚某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

据法院介绍,三星Note7手机上市后,姚某很喜欢这款手机,但之后电视新闻、社交媒体上爆出国外一些Note7手机爆炸的事件,他决定不了要不要买这款手机。2016年9月2日,三星中国发布公告称,国行版的三星Note7手机所用的电池和国际市场上的三星手机的电池不同,由另一家电池厂商生产,不会爆炸,所以无需召回。

姚某便不再纠结,9月7日通过电商平台下单,从上海圆迈贸易公司处购买了一部Note7手机,并支付了5988元。9月8日,姚某收到了手机。

手机送到后,姚某对其爱不释手,意外突然降临。据姚某回忆,9月18日21时许,他拿着手机坐在家中床上玩游戏,手机突然震动,随后手机屏幕发出“吱吱”的声音,并冒出白色烟雾,姚某情急之中将手机扔在床上。接下来的一幕让他更加恐慌:手机起火自燃,还散发出阵阵恶臭。事后,他发现,凉席、床单、席梦思床垫等均被烧出手机形状的洞。

10月11日,姚某因使用的三星Note7手机爆炸,向金山法院递交了诉状,起诉发货的上海圆迈贸易公司和手机制造商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同日,三星宣布召回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全部Note7手机,共计190984台

原告姚某认为,三星中国的公告使他相信国行版Note7手机的安全性是有可靠保障的,这才决定下单购买;而上海圆迈贸易公司明知该手机存在安全隐患依然上架销售。因此,两名被告对包括姚某在内的消费者均存在欺诈行为,并对原告姚某造成经济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原告姚某要求被告返还购买手机款人民币5988元,并按照原告购买手机款金额三倍的标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964元。目前,金山法院已受理此案,将择日审理。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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