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交通部网站消息,交通部今天就《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在机场、火车站等设立统一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点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驾驶员应服从调度指挥,按顺序排队候客,不得通过电召方式在排队候客区揽客。
关于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意见稿》明确为,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巡游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意见稿》提出,巡游车标志顶灯应与空车待租标志联动,夜间应有照明。巡游车标志顶灯应有“TAXI”字样。计价器安装位置应方便乘客查看;数字显示清晰;发票打印准确;铅封有效,定期检验;不得私自改装、调整和维修。
关于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意见稿》明确为,根据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服务需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接受电召服务需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意见稿》提出以下要求:宜提供24小时不间断信息服务;通过电信方式开展电召服务的,宜使用95128出租汽车约车服务号码;应按计价器显示金额及当地出租汽车运价管理相关规定收取电召服务费;应对电召服务信息进行全程记录,并应根据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提供电召服务信息。
《意见稿》提出,宜在客流量大的交通集散地、公共场所服务地设置巡游车服务站点。在商业、医院、活动中心和密集的居民社区内宜设有直列式或者港湾式、岛式的乘客候车站台。
《意见稿》要求,在机场、火车站等设立统一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点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驾驶员应服从调度指挥,按顺序排队候客,不得通过电召方式在排队候客区揽客。
此外,乘客上车前,不得有询问乘客目的地等挑客的拒载行为。乘客上车后,问清或核实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按规定开始使用计价器。不得议价(包车服务除外)。因车辆或驾驶员原因造成车辆停驶时,应暂停计价器计费。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