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P2P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后,不乏这样的平台,认为自身合规无望,便想着转入到线下理财这样的灰色地带,殊不知一些违规操作可能触犯了法律。
9月13日,“亚洲金融年会”之“P2P合规之路”闭门研讨会在京举行。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翟晓磊在研讨会上表示,互联网金融P2P等最易引发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
翟晓磊表示,“P2P平台本身不能碰钱,只要一碰钱就有违法集资的嫌疑。而实际中P2P平台借款,虚拟的理财产品出售,导致资金进入平台所有的中间账户,产生自有资金,不管对自有资金再次借贷给他人,还是用于自己的自融,这实际都是一种非法行为。”
他还表示,P2P平台的借贷资金用途不明,易引发洗钱的风险。尽管很多平台声明,要求放贷资金来源合法,借款人使用资金需要保证与借款申报的用款一致。实践中P2P平台难以逐一核实或实地调查,对客户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难以有效监督。
此外,P2P平台存在技术缺陷、安全性差等问题,特别是一些中小平台,技术措施不完备,一旦出现被黑客攻击,或P2P平台从业人员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泄露、出售平台客户信息,会引发侵入计算机系统、盗窃、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的风险。
非法集资返还率仅10%-30%
虽然P2P平台引发的非法集资案件并非主流,但是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根据多年实践经验,翟晓磊表示,此前,由于P2P准入门槛很低,设立的随意性很大,从业人员专业性不足的问题,引发的非法集资现象也逐渐涌现出来。
比如,翟晓磊曾经侦办的一个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没有任何金融从业经历和相应的金融从业资质的赵某某,仅花费1万余元购买运营软件、租用网络域名和服务器以及雇佣二三名客服所拼凑起的一个“草台班子”就通过网络进行借贷,先后吸引了数百名投资者投资,涉及金额达上亿元。
同时,P2P拥有投资门槛低、投资方式灵活,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进行投资。比如有的平台投资门槛很低,甚至几十元就可进行一次投资,投资期限也很灵活,从1天至1年不等,投资收益更是根据项目不同而各异,通过建立投资人QQ群、对介绍他人投资给予奖励、对多次投资给予奖励等方式鼓励投资者自己多投资并介绍他人投资,形成了口口相传的口碑效应。
因此,在发生风险的平台中,自融的现象也比较突出。翟晓磊表示,如前述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在设立投资平台以后,其直接以某科技公司的名义在网上大量发布借款标,募集的资金归他自己个人公司使用,而且为了快速达到募集资金的目的,还把比较大的资金拆成数十个和数百个标。
而一旦发生风险后,投资者损失也很大。翟晓磊表示,“从实际来看,多数的案件经过司法审判以及公安机关追赃,真正能够挽回的损失大概只有10%-30%。”
P2P非法集资认定难点
翟晓磊也表示,互联网金融,特别P2P网络借贷运作过程中,公众性、公开性、利诱性一定程度跟非法集资所概括出来的特性是存在一定共性的,认定当中存在一些难点。
首先是法律溯及问题,P2P发展起来已经有一段时间了,而目前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权威行政法规是2015年十部委联合发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近期刚刚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但对于在此之前P2P经营的违法行为,如何认定及如何适用法律存在一定问题。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符合未经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公开宣传、承诺回报、不特定公众等四个条件”,其中“批准与否”是区别于非法和合法融资的关键依据。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将P2P平台纳入到行政审批事项,是“备案制”。故当出现P2P平台资金链断裂引发兑付不能时,是否涉嫌犯罪,就出现了P2P平台是否具备合法性地位,在准入机制缺失的前提下,如何判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的问题,由此也导致对此种情况是否入罪的疑问。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