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人,知道他们被直播吗?”几乎在每个直播平台,都有这样的留言。
有网友认为,作为已经成为产业的网络直播平台,对于此类偷拍式直播行为应负相应责任。目前,有关网络直播平台的回应还只限于“在第一时间将涉事主播作封停处理”,并在事发后对主播强调“直播时,应提前与当事人沟通”;对于该事件中的空姐,平台方“深感歉意”。
张韬向记者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该网络平台对该网络主播的侵权行为不知情并且已经尽到审查义务,该网络平台不承担责任。只在接到当事人通知后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时,对损害扩大的部分与该网络主播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该网络平台,明知该网络主播的侵权行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该网络平台与该网络主播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该网络主播已被网络用户举报多次,但是网络平台不予处理,该网络平台对其后续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行为并不鲜见。这些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为何敢于冒险做偷拍类直播?难道是无法可依?
对此,郑宁给出了否定的答案。郑宁说:“相关部门目前已经在初步商议制定网络直播管理办法,同时北京市多家直播平台签订了《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但是目前仍存在一些不正当的直播现象,主要是因为执法监管力度不够,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现在专门的规章制度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这些规章制度对于涉事主播与所在平台所承担的责任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还有需要完善之处。”对此,张韬也认为,我国在该领域的相关监管或处置力度需要加强,主要是现行法律的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无法完全跟上社会、技术发展的步伐,应对这种新型网络侵权行为的制度尚未完善,并且我国现在对该类侵权行为只能依赖于事后监管,往往只能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由于该类侵权的及时性,想要对其进行事前监管难度较大。
除了相关监管部门要做到实时监管,郑宁认为,直播平台、网络主播多方都要承担责任,“要明确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要杜绝监管部门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的现象,避免一些直播平台做‘避避风头’的表面文章,一旦风声过去,违法行为便‘死灰复燃’。因此,我国必须要建立一套长效的运行机制,依靠政府部门监管、互联网企业平台自我监管、政府和企业联合监管的方式,净化互联网平台,形成完整的监管体系。同时,也需要多样性的监管手段,不能进行简单的处罚。要将刚性处罚和柔性手段相结合。比如,针对情节较轻的行为,可以进行行政指导,通过提示、教育、警示的手段,预防其发展成为恶性的犯罪行为”。
同时,朱巍向记者表示,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内容相关的分级制度和“黑名单”制度。
“网络直播平台不同于电影、电视节目,缺少审查机构,所以很有必要进行分级。因为网络直播内容鱼龙混杂,不好控制,那么就要从端口进行控制。如果有不遵守分级制度的平台,就要将整个平台进行取缔。”朱巍说。
对此,张韬向记者透露说,针对互联网中存在的此类问题,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已经对互联网内容的分级给予了足够关注,相关部门也已经在探索建立相应的分级制度。其实,在一些领域内已经出台了一些内容分级制度,比如《绿色游戏推荐标准》就是对游戏的内容进行分级。由于网络直播在国内发展时间较短,统一的分级标准还未建立,相关部门已经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相应调整。
“不过,由于网络直播进入门槛较低,从业人员身份复杂,投资成本较低,从业人员可以转换身份角色,再次从事直播行业,这给网络监管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张韬说。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