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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手机掉专车上,司机上演“碟中谍”骗千元报酬后归还

2016-7-21不详佚名

见面后,黄衣女子自称是丁强的“朋友”,并告诉周旭,“幸好你遇到了我们,看你是个年轻娃儿刚上班,不容易,不然手机不得还给你。”女子称,受丁强所托,直接把1100元给她就行。

在现场停留的15分钟里,黄衣女子多次催促周旭给钱,“哎呀,我没动你手机,真的没动,你咋个不信呢?”检查完手机后,周旭支付了1000元现金,又微信转账了100元,女子将手机交还给他。

拿到钱后,女子离开广场后又上了白色丰田轿车。记者在现场注意到,这辆白色轿车就是周旭18日乘坐的那辆专车,车牌和车型完全一致。

专车平台:司机被永久封禁但没法强制他退钱

20日晚10点,涉事专车所属专车平台公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日下午接到记者反映后,马上联系到涉事司机丁强,“他承认捡到乘客手机,并且收取了1100元报酬。”该负责人说,目前平台已对丁强的账号和车辆实行永久封禁,并要求他退还乘客1100元,“丁强态度十分恶劣,说既然已经封号,就不要再找他了……”

该负责人说,专车平台不是公检法机关,只是一个公司,无法强制采取措施逼迫司机退钱,“对于给乘客周旭带来的不便,平台深表歉意。1100元报酬属于民事问题,建议乘客向警方报警求助”。

法律尴尬丢了东西拿回来并不容易

为了讨回手机,周旭曾经向法律人士求助。律师告诉他,捡了别人东西不还,并据此索要金钱,大体上可以依据其涉嫌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向公安机关求助,但实际上,涉嫌上述两条罪名在公安机关有一定的立案标准。周旭的苹果6S手机入手价为4500元,达不到公安机关的相关立案标准。此外,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只有盗窃、诈骗、哄抢、敲诈勒索等情形,才会被处以治安拘留。丁强捡手机的情形,也明显不符合这条。

问了一圈以后,周旭才发现,手机丢了,即使知道它在哪里,要找回来也不容易,除非走民事诉讼程序,但为了一部手机打官司,在很多人看来耗时费力划不来。

律师说法捡到手机无权占有但可主张合理报酬

对于丁强捡到周旭手机,并据此索取一定报酬,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陈杨律师认为,按照《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在此事中,司机丁强拾得周旭的手机,应当及时返还,不能私自占有。同时,丁强可以向周旭索取合理报酬。

在乘客提出可以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对报酬进行约定,若乘客不同意司机提出的金额,可采取法律手段起诉司机。但乘客若最终同意按照司机提出的金额支付报酬,在司法实践中,极可能被视为双方对酬金数额达成一致,乘客若要求司机返还报酬,事后很难得到法律支持。陈杨说,《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是敲诈勒索。按四川相关规定,敲诈勒索罪起刑金额为3000元,而丁强索取的1100元达不到标准,因此不能以敲诈勒索追究其刑责。

同时,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立案标准是1万元,而周旭的这部手机仅价值4500元,未达到立案标准。

陈杨说,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拾得人主张报酬的标准。但需要注意,法律规定了索酬金额必须符合拾得人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而不是“狮子大开口”,否则就会从合法变成违法。

国外对此类问题也标准不一,如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等国法律规定,拾得人可以主张不超过拾得物价值20%的酬金。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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