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一家互联网服务公司将“微信”二字用于其企业名称,被深圳腾讯公司告上法庭,一审判决败诉后该顺德公司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未当庭宣判。
一审法院此前认为,“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微信”)的部分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该公司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等处突出使用“广东微信”字样,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号,并向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微信”字样。广东微信公司一次性赔偿腾讯公司80000元人民币。
广东微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就广东微信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展开了辩论。
广东微信公司认为,腾讯公司只在商标法中第9类、第38类、第39类商标注册了“微信及图”商标,其中第9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而广东微信公司的经营范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属于第42类商标。前者是硬件商品,后者是软件服务,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其代理律师认为,腾讯公司第9类注册商标必须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才能跨类保护第42类。
腾讯公司认为,从商品和服务的性质、用途看,第9类商标注册范围与第42类类似。微信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广东微信公司在第42类商标上使用带有“微信”的标识,可能引起混淆。
腾讯公司称,虽然广东微信公司与腾讯公司经营活动存在一定区别,但不能否认两者的竞争关系。两公司都是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和服务,且广东微信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基于腾讯公司微信平台而建立,两者产品、服务明显具有竞争关系和重叠。广东微信公司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故意,借此获得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