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朵琳公司并未就此罢休。一审判决后没多久,朵琳公司决定再次提起上诉。目前,小刘只能在焦虑中等待二审。家境普通的小刘,因为这门官司备受折磨,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支出,以及时间上、精神上的付出,已让他不堪重负。
小刘不明白:自己明明是受害者,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反倒成为了被告。他更不明白:自己曾经所经历的是,究竟是微商,还是根本就是传销?
专家点评
3月24日,网易科技记者致电朵琳公司法人代表,对方未予接听。后经朵琳公司品牌部的一位员工介绍,记者联系到了朵琳公司的代理律师,对方表示:“目前案件仍在审理当中,不方便透露更多。”
电商分析师李成东告诉记者,目前市面上的很多微商并不是真正的微商,而是打着微商幌子,以发展人头、圈代理费为目的“微传销”。
李成东称,很多微商根本没有研发环节,产品主要靠代工厂生产,业务的重心放在营销环节,由“操盘手”确定营销体系、规则,并向下提供营销素材。对这些微商来说,卖货不是目的,圈人交钱才是。
WeMedia联合创始人、微商自媒体人方雨向记者介绍,微商从业人员以妈妈群体、大学生群体为主。微商要想“去传销化”,首先要加强对这些群体的宣传教育,使其具备分辨直销和传销的能力;其次,“去传销化”还需要监管部门与微信深入合作,建立举报打击传销式微商的机制,对于可疑微商团体,采取封号、冻结资金等措施会比较有效;第三,有关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加强自律,不要因为一时贪念铤而走险。
那么,如何界定是微商还是传销?法律平台律贝果联合创始人金寅律师说: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和国务院出台的《禁止传销条例》,三种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金寅提示,代理商一旦发现自己所从事的微商有可能是传销模式,应该立刻停止经营,并向工商部门举报,或向公安部门报案,证据齐全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挽回自身损失。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春泉律师则表示:“现在互联网上有很多病毒式营销,借鉴了传销的方式。如果分层级、拉人头,商品服务只是幌子,那么非常可能就是传销。但最终是不是要看相关部门的认定。”刘春泉说,“国家难以监管微信朋友圈,所以不少微商钻了空子。要想彻底根治微商变传销的现象,需要国家部门加强监管,相关企业(比如腾讯)也要进行规则和制度建设。”
而对于普通人来说,不要迷恋微商的“高收益、高回报”,才能避免落入骗钱圈套。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