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岁的濮某从事生猪屠宰30多年。2000年开始,濮某和朋友程某合伙屠宰并分开销售猪肉。去年9月,濮某、程某和朋友叶某买了7头猪,养在程某家中。三人准备每天杀一头,然后分开销售。9月12日凌晨,濮某准备杀猪时,发现其中一头猪快死了,躺在地上不会动,只剩最后一口气。
濮某拿着分到的猪肉回家,留了部分稍差的肉在家喂狗,剩下十几斤成色较好的猪腿肉拿到了村里低价贩卖。
来买猪肉的村民发现猪肉有点发红,濮某这样解释:这头猪有些“中暑”了,但还是可以吃的。最后,濮某这十几斤猪肉共卖了120元。
遂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后,进行了现场检疫,结果显示该批猪肉外观、颜色不正常,确定该批猪肉不合格。
近日,丽水遂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我本来觉得十几斤猪肉也没什么的,真是吃了不懂法的亏。”法庭上,濮某懊悔不已。
法院审理后认为,濮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濮某被判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