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斌:法院要审理的事实是证据能够证明的法律事实。因此有一句话叫做证据是诉讼之王,一定是围绕证据作为诉讼的核心进行的。当这个事实确定之后,我们寻找一个大前提,法律规定是什么,然后经过推理,得出一个结果就是判决的内容。
经济之声:法院还认为,被告违约事实虽然存在,但未造成原告滞留等严重后果,故其要求支付赔偿金依据不足。原告主张的误工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且为被告所无法预见,法院不予支持。为什么赔偿金依据不足,什么样的情况才会赔偿?
胡钢:赔偿的话,前提是有损害。如果是主张的一个合同纠纷,那么就按照合同纠纷来审,那里面有违约金条款,就按违约金来计算。本案中经营者签订合同或者旅行过程中没有存在明显的欺诈,所以不适应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处理我个人觉得还是比较好的。
经济之声:李女士和王女士怎么又提出一个精神损失之类的?
李斌:旅游服务合同有一个特点,它是吃、住、行、旅、购、娱,往往旅游者不光是为了游山玩水,更追求精神的愉悦,因此我觉得没有玩好,我精神受到痛苦了,我这一年就安排这一次时间出来旅游,大好时光没有了。但是问题在于,这种合同责任不像一个人身侵权的案件,旅游服务合同案例的法律关系中是不存在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所以即便这两位女士,由于旅游非常不顺畅,可能心里面很不愉快,但是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可能被法院支持。
胡钢:我们说到精神损害赔偿,往往是因为受到对方积极加害的行为,我表现的痛苦是外界感受到的,而不是对方没有做什么,我自己心理憋屈,因为这种憋屈是很难展现出来的痛苦。
李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在旅游过程中侵害你的固有利益的,包括人身权、财产权,你就产生两个请求权,一个是侵权损害赔偿,一个是违约责任的追究,这两者之间你有权利选择一个对自己最有利的,但是你不可以同时行使两种权利,比如说我先打违约,我申诉了,我基于同一个事实再打侵权,这个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