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表示,出台此《通知》的背景是目前市场面临的内容良莠不齐、未经审查的进口音乐数量巨大、侵权盗版、非法链接现象严重、市场行为和交易秩序缺乏监管,文化部希望通过《通知》规范发展网络音乐市场。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网络音乐的定义和涵盖范围:网络音乐是以数字化方式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音乐产品,不仅包括歌曲、乐曲等音乐产品的数字化形态,还包括音乐产品内容、辅以视频画面的MV、FLASH等。
此外《通知》明确指出,“直接提供音乐产品链接方式”的传播行为是网络音乐经营活动,必须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进行经营。经营单位要确保通过该种方式传播的是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投入运营的音乐产品。
《通知》指出,从事网络音乐产品相关经营活动,如网络音乐产品制作、发布、传播(含直接提供音乐产品链接方式)、进口等,必须是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只有直接获得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独家且完整的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代理权的经营单位具备报审资格。
在网络音乐进口合同方面,《通知》同样进行规定,如进口网络音乐的授权期应在一年以上、合同应在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才可以生效执行等。
文化部同时表示,目前已经开发“文化部网络音乐报备系统”,经营单位可下载报审软件并通过互联网直接报审,内容审查部门也通过互联网进行审批。
本文来源:新浪科技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