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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时被砍伤 网吧担责七成

2009-5-27不详佚名
    一名19岁的小伙子在网吧上网,被一伙不名身份的社会青年砍成九级伤残。案子迟迟未破,受害人将网吧告上法庭。日前,营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网吧老板承担70%的责任,一次性赔偿受伤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52753元。

  2008年6月25日晚9点许,19岁的李某来到县城一家网吧上网打游戏,他玩得正高兴时,4个手持砍刀的小青年突然冲进网吧,对他连砍数刀。随后,几个小青年逃离现场。事发后,多处受伤的李某被朋友送往医院。同年11月,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查明,这家网吧未按规定对网民进行实名登记。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到网吧上网,和网吧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服务合同关系,经营者除应向消费者提供与其收费标准相应的设施、服务等内容外,还应履行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附属义务。事发时,网吧的管理人员未履行必要的安保义务,网吧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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