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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首裁网游黑客:14万换10年徒刑

2009-4-921世纪经济报道佚名
        如果知道14万元的游戏币会带来10年的牢狱之灾,杭州男子张晋之也许不会陷入网络盗号的痴迷中而不能自拔。

  4月2日,因网络盗号数额巨大,重庆九龙坡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了张晋之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这是重庆的首例盗窃虚拟财产案。而张晋之也成为了今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后,首个被刑法新规所裁定犯罪的网游“黑客”。

  (腾讯科技注:该文判断可能有误,这一案件并非首例被刑法新规所裁定犯罪的网游黑客,此前已有先例详见《刑法修正后首例木马案公诉:3个月牟利3000万》。)

  时间倒退一年,张的定罪将是另外一个结局。因为同样因盗卖网游号牟利,而且数额更大,自己开发盗号软件而名噪一时的“熊猫烧香”作者李俊仅获了4年有期徒刑。“国内各地法院在对待类似网游黑客案件时,经常出现使用法律不同,而判决也大相径庭的情况。”4月3日,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告诉记者。

  就在此案一审宣判的第二天,记者从九龙坡区法院获悉,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张晋之已经提起了上诉。

  “盗窃罪”还是“侵入罪”?

  据九龙坡检察院的公诉陈述,从2008年初开始,张晋之与他人一起利用发送带“木马”邮件,盗取了重庆两家公司登录九城、联众、久游网在线充值系统的账号和密码。当年2月22日-23日,张晋之又找到梅某、斯某等人,用类似的手段盗窃了价值约12.5万元的久游币以及价值5160元的联众币、价值12867.3元的魔兽点卡为网络游戏玩家充值。

  尽管张晋之的辩护人认为,网络游戏币是虚拟财产,目前我国现有刑法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侵犯虚拟财产进行定罪量刑,因此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九龙坡检察官认为,虚拟财产由于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应当认定为我国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并应以被盗公司与九城、联众和久游网之间虚拟财产的进货价格和交换价格来计算财产价格。

  “此次判决法院主要是以盗窃罪进行的认定,因此刑期比较长。”游云庭说,然而,我国目前在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和估值上,仍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这是一项未来需要相关部门来统一标准的工作。

  与张晋之相比,“熊猫烧香”病毒的开发者李俊显得相对幸运。2007年9月24日,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李俊有期徒刑4年,然而法院的判决只认定了熊猫烧香病毒的制造者、传播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犯罪,却并未判决其盗窃用户计算机内数据的行为为犯罪。

  从2006年11月开始制作“熊猫烧香”到被捕之前,通过将木马盗取的含账号和密码的大量网络游戏电子信封以每个0.9元到2.5元的价格在网上出售,李俊共获利14.549万元;其协助传播者王磊获利8万元;张顺获利1.2万元。金额总数超过此次的张晋之。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资源委员会委员于国富告诉记者,究竟是盗窃罪还是非法侵入罪,需要看具体的案件情况,不同地方的法院和不同的法官都会有自己的判决,对于虚拟财产的盗窃认定,目前并不是刑法的针对对象。“因为其已能直接衡量价值,这也是网络经济迅速发展的新情况,越来越多的用户需要保护自己的虚拟财产。”于国富说道。

  “因为其行为最终造成了经济损失,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是有根据的,这也是经过了衡量。”九龙坡检察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告诉记者,对于张晋之对一审判决的上诉,由于案件正在进行,他不便透露更多。

  修正案从严

  从2001年开始萌芽,经过2004-2005年的飞速发展,目前网游已经成为网民的一个重要生活部分。“相关的法律法规要与现实情况吻合,因为网游产业和社会现象发展太快。”游云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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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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