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短信泛滥是世界各国的难题,各国在治理过程中也有过经验和教训。我国亦可放眼世界,广泛借鉴。在已出台有关垃圾短信法律的国家中,对于色情、暴力、诈骗短信采取了坚决打击不纵容的态度,对这部分短信发送者将入刑入罪,但是对于商业广告短信却持有条件的宽容态度。总结起来,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立法教育,教会用户自我保护
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公众对自己信息保护意识的淡漠,也是造成垃圾短信泛滥的重要原因。纵观国外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处置垃圾短信问题时,无不先推行个人信息保护法,首先对电话用户以及电子邮件用户进行教育,增强公众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用户不仅在甄别垃圾短信上具有绝对的主动权,并且还负有举报的义务。
在美国,2003年6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设立“全美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当年12月,美国联邦政府通过首部全国性反垃圾邮件法案。该法案规定,电话和手机用户可以通过热线或政府网站,将自己的电话号码免费列入“全美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中,之后即可合法避免垃圾广告信息的骚扰。
在新加坡,民众可在政府建立的“禁止呼叫名单”上注册,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向已在名单上注册的民众发送垃圾信息。
在我国香港,特区政府先后制定了《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非应邀电子讯息规例》。这些规章制度一方面制约垃圾短信发送者,另一方面也对公众提出了要求,包括:如不想再收到发送人发出的商业电子信息,应向发送人发出取消接收要求;如不想接收所有发送人的商业电子信息(已获得同意而发送的信息除外),应在拒收信息登记册加入自己的传真和电话号码;如发送人不遵照取消接收要求或拒收讯息登记册,应向电讯管理局举报违规个案,等等。
明晰责任,加大对违法的惩处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案完善后,许多国家在治理垃圾短信时就有了明确依据,在相关立法中不仅明晰了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还对违法行为确定了高额罚款、获刑入罪等明确的处罚手段。
许多国家在治理垃圾短信方面都有明确的执法主体。例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有一支特别队伍,专门对手机事务相关的问题展开调查,并受理有关垃圾短信的投诉。英国设立了电话信息服务标准监察委员会、最高通话费管委会等,专门对利用手机信息进行非法活动的公司和个人进行监控。德国政府和监察部门成立了“联邦手机短信处理中心”,负责处理违规者及解答用户的问题。
对于电信运营商,出于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大多数国家并不允许基础运营商过滤垃圾短信。但是,在印度,政府要求运营商每年提交关于阻止垃圾短信传播的正式书面报告,允许运营商采用关键词屏蔽过滤垃圾短信,并要求运营商禁止大规模群发、取消垃圾短信发送者的手机入网资格。
对于商家,大多数国家都允许发送短信广告,但是对其行为有严格限制。一般而言,法律都明确规定:发送广告必须得到接收者许可,在发送时间上也有限制。例如德国2003年通过的《联邦反垃圾邮件法案》规定,向用户推销商品和服务的广告短信必须征得手机用户的书面同意,而且每天21时至次日8时发送的广告需要再次征得用户同意。
另外,多数国家的相关法律还明确了对垃圾短信发送方的处罚力度。德国对于滥发垃圾短信者,会处以最高5万欧元的罚款,如果发送色情等非正常信息,均被视为违法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英国法律将兜售产品的垃圾信息视为一种犯罪行为,一旦违规,传播者在地方法庭最高可能被罚款5000英镑;韩国情报通信部规定,如果手机用户不愿意接收该信息,所产生的电话费将通过080免费电话告知并由广告发送者承担,同时对于滥发垃圾短信的个人可处以最高8500美元的罚款;日本2000年制定和颁布的《关于特别商务交易的法律》、《特定电子邮件法》规定,一旦用户拒绝接收短信,则禁止再次发送,否则将以妨碍电子邮件通信罪论处。
实名登记,易于追查发送源头
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手机进行诈骗或其他违法活动,美国、韩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都实行了手机实名制,一旦发现发送垃圾短信等行为,就能很快找到源头。
美国用户跟电信运营商签合同时都要填社会安全号。韩国采取机号一体手机号码入网登记制。日本2000年就规定新入网的预付费手机用户要向运营商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移动运营商将手机送到申请书所登记的住所,取得姓名确认后方能获得,针对已经入网的用户,呼吁提供其住所、姓名等个人信息。新加坡从2005年起,在国内卖场与通讯行普及身份证扫描辨识系统,强制预付卡消费者登记个人资料。
研发技术,通信行业主动出击
在美国,无线通信和互联网协会组织运营商展开协作,斥资数十亿美元研发新的反垃圾软件,这甚至捧热了反垃圾短信软件市场。
在其他国家,也不乏运营商努力引入新技术新设备,让用户主动屏蔽垃圾短信的例子。日本运营商曾引入新设备,让用户可以自动屏蔽那些一天内发送量超过200次的短信,用户还能在手机上自行设定拒收的号码;韩国也改进手机功能,在手机上设置短信拒收菜单;英国沃达丰公司发明了自动报告的方法,即系统一旦检测出垃圾短信,手机会自动向电信运营商和监察部门发送免费的报告。这些措施,都使用户自身的权益保护意识增强,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转换思路,探索可行的商业模式
国外对垃圾短信的法律,有一个重要的共性,就是监管者将甄别垃圾短信的主动权交到了用户手里,如果用户对垃圾短信一概拒之,就可将手机号报给监管机构备案;如果用户愿意有选择性地接收自己觉得有用的信息,那么发送人也必须先征求用户同意,否则视为违法。
细究这些规定可以发现,无论是哪个国家,都不是所有用户都完全拒收垃圾短信。实际上,许多所谓“垃圾短信”就是一种广告,和电视广告、报纸广告、电梯广告等并没有实质的不同,只是传播途径有所差异。那么,是否可以转换思路,将用户深恶痛绝的“垃圾短信”变成“有用信息”呢?
正如有的运营商将公用电话改造成免费电话亭,只不过用户在拨打电话前必须先收听一段广告一样,对于垃圾短信也可以沿用同样的思路。在一些国家,运营商或者商业短信发送方与手机用户签订协定,用户接到商业广告短信后,就能免除一部分通信资费,或者能获得一定的免费通话时长,在这种商业模式中,用户成了广告短信的利益受惠者,自然就不会对其不满和诉诸投诉了。
本文来源:人民邮电报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