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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充值卡不应设置有效期

2011-6-24不详佚名

北京市消协今天点评移动电话预付费业务中的“霸王条款”,建议取消充值卡设置有效期以及“服务到期余额不退”的规定,在服务期满后,应当设定多种退返途径,允许消费者自由选择。不同面值的充值卡有效期不同,有效期从充值之日起开始计算,如50元面值的有效期为90天;500元面值的有效期为540天。同时,电信运营商还会规定,“如果您在账户锁定期内仍未充值,锁定有效期过后,您的号码将会自动注销,号码注销后,账户中的余额不再返还用户。”

市消协指出,经营者单方制订“服务到期余额不退”条款,并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对方,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与《合同法》的立法原则相违背。

“服务到期余额不退”的规定既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也是对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侵害,应当认定为“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条款,当属无效。该规定明显对电信企业有利,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支配自身权益的权利,应属无效。电信运营商占有的话费余额没有合法依据,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运营商应将话费余额返还给消费者。如果拒绝返还,则构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

另外,“服务到期余额不退”违反了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信产部在2004和2007年就明确指出:“手机账户余额归用户所有,当用户要求对账户内金额进行支配使用时,通信运营企业应切实履行其配合义务,向用户退还账户内余额”。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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