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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界反侵权同盟与百度谈判破裂:发布告百度书

2011-3-25新浪科技佚名

逐条分析:

(2)据第三款,在百度文库收录作品中,有大量知名作家作品及当红畅销图书作品,全部属于侵权作品,百度文库有足够理由“应当知道”;

中国出版界和作家群体近两年来持续不断地在各类媒体上抗议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其中典型案例:2010年12月2日,南派三叔等22位网络作家发出讨伐百度文库盗版公开信,引起众多媒体报道,但这22位网络作家作品在百度文库至今仍然大规模存在。根据2011年3月23日在百度文库搜索显示,其中仅南派三叔一人就有760部侵权文档,所以百度文库没有理由不知道其存在严重侵权行为;

即便通过百度搜索框搜索“百度文库”,就立刻可以显示大量百度文库侵权的报道,所以“百度文库”一定知道,也应当知道其严重侵权行为。

附:百度文库截屏显示有760部南派三叔作品http://wenku.baidu.com/search?word=%EF%BF%BD%EF%BF%BD%EF%BF%BD%EF%BF%BD%EF%BF%BD%EF%BF%BD%EF%BF%BD%EF%BF%BD&lm=0&od=0

(3)据第四款,百度文库为百度网站的子域名,其页面有其他子域名直接入口,其巨大流量为百度带来巨额直接广告收入及其他收益;

最近由爱国者与百度合作的“百看阅读器”上市销售,并且在公开广告中,明确宣称:“爱国者与百度文库合作,支持无线上网,登陆百度文库、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等,上百万文档轻松下载!”无异于直接叫卖贼赃;

另外,百度文库采用积分制,大肆鼓励用户上传文档,而百度文库积分可直接兑现实物,具备货币功能,显见“积分制”即商业行为。

http://zhidao.baidu.com/shop/view?id=219

附:百度文库里关于“百看电子书”的广告

http://www.baidu.com/search/wenku/help.html# 如何获取积分

综上:

百度文库未注明上传者详细资料。

百度明知自己的侵权行为;

百度通过自己的侵权行为获取巨额收益。

而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结论:百度文库完全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其恶意利用该原则作为侵权行为的挡箭牌,完全不能成立。

4、百度及李彦宏本人应为百度文库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据2011年1月12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二款:“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可以认定百度文库为“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有谁认为百度这个商业公司只是在学雷锋做好事不求利吗?)。

(2)据《意见》第十一条: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

(3)据《意见》第十二条的明确认定: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因此,百度文库可以认定为通过非法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

(4)据以上三条和《意见》第十三条: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综上,百度文库目前收录的作品达2053多万部,仅以每部作品1次点击,作品点击数也超过2000万,注册会员远远超过1000人,符合“特别严重情节“,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论:百度文库的经营行为可以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且构成单位犯罪,百度实际经营者李彦宏先生及分管副总裁、产品总监、产品经理等主管人员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权利人的严正要求

1, 百度文库应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1. 百度文库必须承认其侵权行为,并在百度首页发表公开道歉声明;

2. 百度文库应积极回应权利人的索赔主张,并按照公开公正标准向所有权利人赔偿。

3. 本着务实可执行原则,我们提出赔偿标准如下:每次下载或浏览视为发行一个“副本”,按每本书(未实体出版之原创作品按每20万字一本书)定价25元版税率10%计,即每次下载赔偿权利人2.5元人民币;

2, 百度文库必须立即停止侵权;

(1) 立即删除全部侵权作品(凡未获权利人授权的即视为侵权作品);

(2) 立即停止所有用户上传行为,关闭用户上传功能,直至谈判双方认可的、能够保障权利人权益的新模式上线。

3, 百度文库在今后的经营中应以“先审核,后发布”为运营模式,切实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 建立经谈判双方认可的“先审核,后发布”的运营模式;细则:必须核实上传者之真实身份;必须核实上传作品之权利人;必须核实权利人授权文件;

同样是互联网出版商,同样是商业公司,中国移动(微博)手机阅读基地配置了120名编辑,具备严格版权审核程序,先审查后发布,迄今已获得17万本正版图书及作品授权。打造了一条受到作者、出版商、用户认可的数字出版“正版产业链”。

2) 百度文库对所收录的作品是否侵权负有完全责任,必须确保每一份上传文件都有权利人的正式授权;

3) 同一作品不得有两个以上的上传人;

4) 百度文库应切实保障作者的署名权及作品完整权,不得随意变更篡改作品内容。

4, 爱国者百看电子书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百度文库应立即停止向爱国者百看电子书提供内容。

三、写在最后的话:

我们不能再坐等。让互联网这个伟大的工具,让这个伟大工具里关于“免费”和“共享”的传说成为盗贼们的武器。著作权是财产权。不保护财产权,就没有艺术家继续创作。文明即将枯竭。

我们团结在一起,以书生意气与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和中国首富谈判。当你们看到这份文件时,我们宣布谈判破裂。我们没有取得成果。

但是,这不是我们的失败。

这是盗贼们的耻辱。

让伟大的写作者们团结起来。让我们发出声音。

即便2012地球毁灭,也是盗贼们的死亡。而文明的秩序永存!

本文来源:新浪科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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