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6日,金山诉周鸿祎微博诽谤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周鸿祎本人并未出席,其代理律师否认周鸿祎微博“导致金山股价下跌”一说,称被告在5月27日发布了“金山做伪证”的相关言论后,“金山软件的股价反而上涨了。”此外,被告方还提供了金山在05年“微点案”中的虚假报案材料。此案一审未宣判,原告一方不同意调解。
原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公司认为,被告自2010年5月25日起,相继在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网站通过微博发表所谓“揭开金山公司画皮”系列文章,对原告使用了“偷鸡摸狗”、“搞阴谋”、“做伪证”、“借刀杀人”等侮辱语言,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受被告不良言论及市场因素影响,金山软件在26日跌幅达到11.9%,市值损失超过6亿元。
原告金山公司代理人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撤回相关微博文章;被告在其新浪、搜狐、网易、腾讯微博首页发表一份致歉声明,时间为连续7天,同时在《证券日报》、《法制日报》发表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万元及公证费用。
被告代理人反驳,被告确实在微博上发布过相关内容,但原告并未能对被告微博是否“形成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做出过任何书面认定,且“被告只是发表了一些关于金山的观点,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况。”被告当庭提供了北京金山软件公司在05年“微点案”中的虚假报案材料。
至于股价问题,被告认为金山股价5月26日下跌的真正原因是25日金山披露第一季度财报,“其中很多数据较上一季度都有大幅下降。”被告称,被告在5月27日发布了“金山做伪证”的相关言论后,“金山软件的股价反而上涨了。”
被告周鸿祎代理人
鉴于原告金山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此案将不再进行调解,法庭当日并未宣判。
本文来源:华军资讯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