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两家相同股东的大型公司,在未获得微软公司的授权情况下,安装、使用了微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大量办公软件,微软公司多次与其交涉,该大型公司一直未整改。
之后,微软公司将这两家大型公司起诉到成都中院,称微软对其办公软件享有版权,并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并赔礼道歉。
成都中院受理此案后,及时提出了轻微赔偿以强化侵权人尊重版权意识,并利用诉讼契机完成被告企业软件正版化的较为妥善的解决方案。
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方同意在30日内销毁其持有的未经授权已复制、使用的任何微软软件副本,并尊重微软公司的知识产权,就本次侵权软件使用事宜赔偿10万元,同时自愿选择微软公司开放式许可的授权方式,采购总价数十万元的商用软件作正版化之需。